四部门联合发文,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

获悉,近日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从一些观点来看,电大能够较好的带动周边市场的快速发展,是核心的动力。
《意见》指出,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一是校长(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严格遵守当地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
二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三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四是学校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五是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六是采用食堂方式供餐的,依实际公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品种、规格、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等。采用供餐单位方式供餐的,要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
除了落实制度,还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意见》明确,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加大对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售卖或贮存、使用的食品是否为“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以及不得向中小学和幼儿园提供的食品品种等。
二是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三是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依法依职责迅速核查处置,科学、规范进行调查和采样送检,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四是对引发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经营者,要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是否隐匿、伪造、毁灭、转移有关证据。
五是对引发食源性疾病暴发,且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严惩重处。六是属地场监管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后,未及时依法依规查处,造成事件扩大或者蔓延,及隐瞒、谎报、缓报的,依法依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七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