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贵单位督促相关部门立即依法履行职责,完全拆除违法行为人龚作忠封堵投诉人房屋门路的违法建筑,将双方之间的通道恢复原状(详见附件照片)
事实理由:
投诉人的房屋坐落于寿宁县南阳镇南阳村渔阳路61号,房子的东门与龚作忠(男,汉族,住寿宁县南阳镇南阳村渔阳中路2号)房子的北门相邻,均至同一公共道路即公共消防通道,但龚作忠无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划,亦不顾公共相邻权人强烈反抗声音,擅自强行将该公共消防通道用砖墙围建占为已有(该砖墙已被执法部门拆除),但是令人无法理解及遗憾的是,执法人员却未完全履行其职责,未将堵在投拆人房屋东门门口的小墙体也拆除,该小墙体牢牢挡住了投拆人的出路,使得投诉人无路可走,这不仅影响了投拆人的出入自由,严重侵犯了投拆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存有安全隐患。
投拆人多次向寿宁县南阳镇政及寿宁县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相关单位均认定龚作忠围堵在投拆人房屋东门的小墙体属于违法建筑,寿宁县南阳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陆亨养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第一条明确认定了龚作忠搭建的封堵住投拆人家楼房小门的小墙体属于违章建筑,要求责令限期拆除。但是时至今日,经过了八个月的时间,堵住投拆人家楼房小门的那堵小墙依然矗立着,相关部门却没有任何执法拆除的行为,显然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甚至政府已经作出明确答复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龚作忠的违法建筑却依然没有得到处理,国法政纲形同虚设!而这些号称“为人民服务”却拒不完整执法的相关部门就是违法行为人的最大帮凶,其渎职行为严重影响投拆人的合法权利。
至于上述答复意见书的处理意见第二条“龚作忠同志提出你的房屋部分建筑属于违章建筑,要求拆除。根据龚作忠同志提供2001年颂发的土地使用证,可以看出你的部分建筑属于占道建筑。”根据寿宁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寿国土资[2015]157号文件的相关内容,“核实后陆亨养、龚作忠二户土地证登记内容与地籍档案信息一致,实地勘察二者用地范围、用地四至与土地登记信息相符。”以上可以证明,投拆人的房屋并没有存在违章建筑。
寿宁县南阳镇政府及寿宁县执法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投拆人的合法权利,投诉人曾与职能部门进行多次沟通,但均无果。而违法行为人龚作忠却无视政府指令其拆除的要求,反而是继续无视法纪,顶风作案,其于2015年1月19日又将双方之间的公共通道的一部分(近10平方米)加厚三十公分,使原来平坦的路面变成了台阶状,其旧恶未除,又添新债的作法逼得投诉人走投无路、投拆人不得不具此投拆书,强烈恳请贵单位、相关领导本着依法行政、为民办事的精神,即时督促“软弱无力、尸位素餐”的寿宁县南阳镇政府及执法部门主动作为、完全作为,即时完全拆除违法行为人龚作忠恶意封堵投拆人门路的违法建筑,将申请人所遭受的侵害尽早消除,经维护投拆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敬礼
投拆人:陆亨养
2015年8月11日
附:
1.《寿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陆亨养、龚作忠二户地土使用权证问题的答复》(寿国土资[2015]157号);
2. 《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陆亨养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寿国用(2006)第0517号地使用权证》;
陆亨养与龚作忠两户房子所处的地段均在2000年由开发商统一规划开发,其中龚作忠户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地基,并于2001年取得土地使用证,让号为寿国用(2001)第049号,陆亨养户的土地使用权从刘赐鸣户转让而来,土地使用让证号为寿国用(2006)第0517号;刘赐鸣当时承包了南阳工商所办公大楼的建设工程,后因南阳工商所无法支付刘赐鸣工程款,经工商所和刘赐鸣协商,工商所同意将原属于工商所的约300平方土地转让给承包商刘赐鸣,作为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刘赐鸣将所得的300平方土地规划出5块地基,每块约60平方米,并将5块地基出售给群众,陆亨养购得第一块,即与工商所相邻的一块。工商所办公大楼在建设开始时,便与龚作忠协商,能否使用龚作忠北门面前6米路的其中2米,龚作忠在开发商的调解下同意在不影响自身房子采光的情况下,同意让出北门门前的2米路给予工商所建设使用,但要求工商所的东门(现陆亨养房子东门)不能留有门窗,当时双方均同意此协商结果,后因建设工程款问题,工商所将300平方土地(含陆亨养现有的房子)转让给承包商刘赐鸣,刘赐鸣在出售300平方土地(即50块地基)时有告知购买者,即与工商所相邻的第一块地基(现陆亨养现有房子)的东门不得留有门窗,当时的购买者陆亨养等5人均表示同意。后来,陆亨养在抽签中购得与工商所相邻的第一块地基,陆亨养在建设房子过程中,想在房子东面放门窗,后经当时的开发商出面协商,龚作忠同意陆亨养的房子从二楼开始给予开放门窗,为表谢意,陆亨养给予龚作忠两千元略表心意(在调查过程,陆亨养、龚作忠双方对此事均表示无异议)。2013年,陆亨养想在房子的东面放一小门(严格意义上,是在原地基部位挖掉地基石来放扇小门,被挖出的地基石目前仍放在一旁),而龚作忠户认为当初让陆亨养从二楼开始开放门窗已时作出退让,因为按照与工商所的原协议,陆亨养房子(原工商所)的东面是根本不能开放门窗的,所以坚决不让陆亨养开放小门,便在门前砌起围墙,南阳镇人民政于2014年4月21日在拆除朝阳路至渔阳中路约80米的违规搭建建筑时,拆除了龚作忠的部分违章墙体(即陆亨养房子东面),基于尊重事实(即龚作忠与工商所的原协议;刘赐鸣出售地基时的事先声明;陆亨养建房时从二楼起开放门窗一事与龚作忠的协商结果)和避免事态恶化(陆亨养户坚决要在东面放一扇小门,龚作忠坚决不让其放门)的考虑,南阳镇人民政府和南阳村委、当时的开发商多次与当事双方协调,但均未果。目前南阳镇政府仍就此事与双方保持积极的联系,希望能尽快妥善的把此事处理好。(南阳镇人民政府于 2015-9-21 23:1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