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早上40左右,我爸爸与另一中老年人分别骑摩托车去彭山县参加老年骑游队的会议,在彭山新县委红绿灯处(自谢家方向往江口方向)被迎面来的一辆深灰色越野车撞倒在地(该车从谢家方向往彭祖大道行驶),且撞击厉害,已经将摩托车的车头、车尾撞来交换,即R开头的,最后0465,驾驶员是一名直发年轻女性,可交警仍然说查不出来。 我想投诉的是:1、难道一句查不出来就是交警为人民办事的最终结果吗?车牌号码就差一位,不管是英文还是数字,不过就是36个号码,查一下很困难吗?交警的这种行为难道不属于不作为吗?2、对于这种造事逃逸的行为交警就没有去追查究竟的职责吗?3、对于受害人来说,难道记不得车牌号码交警就可以置之不理吗?如果有人被撞成植物人或者直接当场死亡也肯定提供不了车牌号码,那交警是否就可以因为被害人提供不了车牌号码而不管不问了吗?4、我不是想要造事者赔多少钱,只是想要他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危害人民生命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要制止,必须要造事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更正:肇事者车牌号是川Z开头,后面四位数是0465。
尊敬的市民,你反应那个的问题,眉山市公安局已经收悉,现在已经责成彭山县局调查核实,回复如下:一、李增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经查,2012年9月8日早,李增川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彭山长寿路由谢家方向往江口方向行驶,08时40分行驶到县委转盘交叉路口处时,李增川穿红灯通过路口时与行驶在前面正在右转的由李雅艺驾驶的川Z04653灰色越野车相撞,造成李增川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李雅艺认为是对方的责任,与李增川交涉了几句,便开车离开现场。二、交通事故调查经过2012年9月8日08时42分接指挥中心令称:一辆深灰色小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彭祖大道县委转盘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灰色轿车驶离事故现场。交警大队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及时联系110指挥中心调出此路段控查看逃逸车辆特征并向周围群众及与伤者同路的另一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了解事故经过及逃逸车辆情况。由于天网电子眼像素较低,只能看到事故车辆的大概颜色,并不能看到其牌照号,据与受伤者同路的另一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刘益云及周围群众反映,逃逸车辆可能为一深灰色越野车且号牌可能为川Z*0465。我队办案民警在现场勘查完后通过《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对川*0465这个号牌从A—Z、0—9的36个号码进行了比对排查,但均未找到与群众反映的逃逸车辆特征相近的车辆,办案民警又到110指挥中心观看了监控录像交将录像考回大队观看,并与当日将初步查询结果电话告知伤者李增川家属。事后伤者李增川家属多次来交警大队,民警又反复当其家属面在《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对与川*0465号牌进行查询,家属仍不相信,并自己动手在此系统上查询,最终通过系统比对查询仍没得到有效的线索。办案民警告知其仍将通过别的方式查询与此车相关的信息。9月13日上午,其家属说有群众反映逃逸车辆的号牌是川Z04653,办案民警又对过《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对川Z04653轿车进行了查询,发现该车信息与逃逸车辆特征相符,随即当着李增川家属面与这辆车的车主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在电话上询问了事故发生当天这辆车子是谁驾驶的,车主说车子是他老婆李雅艺驾驶的,并承认当天早晨08时40分许她老婆驾驶的川Z04653越野车在右转弯时被一辆从后面来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撞上。紧接着川Z04653车主与驾驶员李雅艺就来到交警大队对事故经过进行了说明。据李雅艺说,事故发生后她对无牌二轮摩托车说:明明红灯都亮了你还骑哪么快做啥子,你有没有事,没有事故我就走了,当时这个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已经从地上站起来了,她想到自己的车子被撞坏了,但又看这个无牌二轮车驾驶人可怜惜惜的,就没有让他赔车,所以就开车走了,并出示了自己车辆受损的照片。三、交通事故初步处理情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一款“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解释,李雅艺的行为不能构成交通逃逸,我们依法向李增川进行解释,并说明了此事故中双方当事故人的违法行为及需要承担的责任。目前意见分歧在于李增川家属认为川Z04653越野车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由越野车方承担全部损失;越野车方认为李增川无证驾驶、闯经灯引起交通事故在先,没有要求他赔偿车辆损失已是最大让步了。目前,此案正在作进一步调查,并同时启动了调解程序。
20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