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记录等第b,达到60%~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
2、成绩为“c”、“d”等第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记录等第为“b”。考试成绩为c等第,申请重考的学生,应当承担试题费用(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持费用)。
3、内地西藏中学学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内地插班学生、外国留学生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