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弘扬好作风,更要好干部》投诉件答复不满意的投诉
1、原投诉主要是针对上杭县建设局巫贞森同志的作风问题,促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但是回复没有针对诉求,继续为难群众,不过,由于任职年龄原因,不可能维持多久。
2、答复意见称:“未审批的改建房屋比审批的多几倍”,是的近三年只有少数人获得批准个人建房,多数群众急需危房改建没有批。“县政府2011年1月起停止了《上杭县城市规划区危险住房处置管理办法》的实施”,浏览政府网站公开栏,没有查到相关信息,应当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对现有危旧房屋进行加固修缮或申请政府收储也是不现实的。“未按审批规定超层数,超面积建设房屋,依据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6条规定,拆除或没收实物,并处罚金,适用条款不准确,企图加重处罚,因为之前处罚的全部按我省实施办法第67条的规定处罚,况且《指导意见》对不影响规划实施的也是处以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指导意见》真正意义是统一规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办法。
原投诉件内容:上杭县把“弘扬好作风,争当新模范”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载体,县委提得很好,具有上杭特色,可遇到“中梗阻”不排除障碍,就会使群众看不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就,上杭县建设局局长就是一例。
1、停批危房改建,危害群众。2011年3月巫贞森任上杭县建设局局长后,就停止了城区危房改建审批,去年5月27日凌晨县城规划区内“雷公化网”就发生了一起D级危房倒塌事故。现在城区群众,经鉴定的危房户为改善居住条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投资仅为商品房百分之15左右(毛坯房商品房也是毛坯房)的造价进行抢建,工资要多付,个别被举报的还要强拆。群众蒙受经济损失。上一任,游富荣同志任局长期间,城区已经鉴定的C、D级危房,个人申请,符合规划的都审批了危房改建,2010年这一年就审批了80多户。浏览龙岩市规划局网站公示公告栏,中心城区都有审批房屋改建(如原有房屋结构不合理,需要重建),危房改建的个人建房,从公示的数量看,一年也有近百户,而且基本上按原有土地使用面积审批,层数和悬挑,邻屋没有纠纷就行,设限是室内和室外标高。从公示的用地地形图看,也是坐落在小街小巷。李克强总理强调:“法无禁止就可为”。何况危房改建,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消除了安全隐患,错落有致的建筑更是增添了城市的美丽,也是一项惠民措施。现在要求审批危房改建,咨询县建设局得到答复是,待县政府出台政策,这怎么把责任推给县政府呢?
2、执法办案不公,刁难群众。2010年以前审批危房改建和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居民区),一般是4层,建房户特别是合作建房户的,根据地形和住房需要,邻居没有纠纷,确保安全利用空间,节约土地资源,会超层数建设。如果在建房过程中,邻居有纠纷,城管执法部门经常巡查,会及时通知停建。能够超建,这也体现了城管部门人性化执法和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在游富荣任局长期间,对超建部分,不论超几层,都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每平方790元造价的百分之5至百分之10的比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办理房产证。就是2011年3月巫贞森任建设局局长后,2012年1月和8月分别对超一层的按百分之5(即每平米39.5元)进行罚款,办理房产证,超二层以上的暂缓处理,听说目前有20多户,据说2013年初县建设局以呈阅件的方式,报请县政府出台每平方米罚款1800元,高出规定数十倍,县政府领导不是法盲,怎么会出台这项政策,况且政策也是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就这样无限期的拖延,刁难要求办证的群众,换成任何一个人当局长,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
“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反对“四风”和近日市政府出台的《龙岩市人民政府为民务实清廉工作要求十二条》都对为民办事提出了具体要求,唯独要在上杭县建设局办事会如此艰难。
最后,请有关部门调阅上杭县建设局规划股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和颁发的《上杭县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档案,还原事件真相,作出恰当处理,让群众满意,让“一心为民,建设美丽上杭”成为现实。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上杭县一名干部”对弘扬好作风
更要好干部投诉件答复不满意的反馈的意见
上杭县一名干部:
转来12345政府服务平台编号LY14052300011号署名“上杭县一名干部”对弘扬好作风,更要好干部投诉件答复不满意的信访件,经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停止危房改建,危害群众”问题。前几年,县政府为了解决危旧房安全问题,于2009年9月出台《上杭县城市规划区危险住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杭政[2009]5号),该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审批改建了89户危房户,由于不少群众为了个人利益,不顾邻里关系,不按审批要求,擅自加层、扩建、超面积建设等,侵犯了相邻住房的权利,群众意见日益突出,如不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造成“两违”建筑不断蔓延。根据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我局于2011年1月起停止了《上杭县城市规划区危险住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
我局为了加强对城区危旧房屋的解危问题,建议危房户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排险解危各项工作;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尽快撤离危险房屋,通过投亲靠友居住等方法,确保人身安全并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排除危险;加固修缮不能排除危险的,立即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同时也可向县政府收储部门申请收储,如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解决。
三年来,危旧房的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2013年县委、县政府要求我局对危旧房的处置管理提出意见,我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调研,重新起草了《上杭县城规划区危险住房处置管理办法》,并多次征求临江镇、临城镇、社区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目前该处置办法已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争取今年出台,解决危旧房屋的管理问题。
二、关于“执法办案不公,刁难群众”的问题。在危房改建中,不少建房户未按审批规定,超层数,超面积建设房屋,根据原《上杭县城规划区危险住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杭政(2009)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危房改建的,超过批准的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进行建设的,除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县规划部门不予规划竣工验收,县发证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明。且在受理审批时,危房改建户提供的保证书中保证如有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可不予办理规划认可、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对危旧房屋进行审批改建是基于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的出发点考虑的,因此严格控制层数和高度防止变相房地产开发。2011年前我局对开发小区内及危旧房审批改建未按规定超层数、超面积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处理。但有些群众认为处理太轻,还有经济利益可图,继续超层数建设,助长了个别人进行变相房地产开发,扰乱了市场秩序。我局经研究决定,对超层的给予行政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对超二层以上的违法建设需整改后才可以办理处罚或规划条件核实手续。2012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精神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此类违法建筑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违法违章户若同意按法律、法规规定经改建或者采取其它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我局将予以办理规划认可和房产登记手续。
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授予的职权,我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依规的。此反映件中反映的个人作风问题,完全与事实不相符。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6月3日
(上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于 2014-6-3 10:1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