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娄底市领导:
1、 本人是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坝塘村坝塘组付灵的儿子李文芝,年初家里打电话来说村上要取消我妈低保资格,取消理由是我和我弟在外面打工可以挣钱,到最近变成取消理由是:我爸爸李松柏入社保了(娄星区关于被征收田地补偿且年龄超60岁签社保合同那种社保)
2、我妈付灵的情况向尊敬的市领导反映下:二级残疾(有证)、先天性心脏病、去年检查出子宫肌瘤
(恶性)、糖尿病(娄底市中心医院和湘雅附二医院都都有记录、现在因为有多年心脏病医院不敢动手术,病情一旦恶化,还不知道能活到哪天?)。从我出生到现在,我妈每个月都要靠大量的药费去续命,一直是我们家最大的困难,这么多年的痛不知道向谁说。
3、国家提倡要精准扶贫,民政局有大病补助、残联补助这些政策在哪里?我妈这样的条件还不够吗?让我妈一人入低保还要每一级去沟通,问题是我们根本不知道怎么去沟通啊!
各位领导:迫于无奈向政府审诉,哭求市政府领导酌情考虑让我妈多活几月。个人文化水平问题言语不当请谅解!
您好,来信收悉并转交杉山镇办理,现回复如下:
付灵,女,52岁,身份证号码432501196503285064,已婚,肢体二级残疾,丈夫李松柏,65 岁,身份证号码 432501195201055015,务农,两个儿子,大儿子李文芝在长沙务工,小儿子李天亮在江苏务工,工资收入比较高。
付灵于2016年以肢体二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为由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于2017年1月终止享受待遇,原因一是其有两个子女,均在外打工,有一定收入来源,有赡养能力,应赡养父母;二是其夫李松柏于2017年1月开始享受了每月 760元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其夫妻二人的收入明显超过我区220元/人/月的农村低保标准。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虽然付灵本人有残联认定的二级残疾证,但其家庭成员均有收入来源,根据低保补差救助的原则,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220元的纳入农村低保并实行补差救助,经认定,其夫李松柏社保收入760 元每月,加上其子女的赡养费,其家庭收入大大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应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至于其反映的患多种疾病等的问题,可以到我镇民政室或相关部门咨询,如符合条件,我镇定会按政策处理。
娄星区政府 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