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难免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特别是在纳税实操这一块。本文为大家整理了财务人员常犯的5个纳税实操错误,一起来看看吧!
一、已开发票,误操作废
案例1:小李某公司的出纳,在给客户开具发票的时候,不小心将发票的名称打错了,客户发现后,要求重新开具,小李决定将发票先作废再重新开具,可在作废发票的时候,没有认真核对发票号码,一不小心把前面正常开具的发票作废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早已经交给了客户。
提醒:根据规定,销售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如果购货方已将发票认证,是需要到税务局大厅进行异常清卡的。
二、税控设备只抵扣了税额部分
案例2:小杨是某咨询公司的会计,公司新成立,购买金税盘同时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时把这个金税盘的发票认证了,并填到申报表中抵扣了税额部分。
提醒:实际上纳税人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不一致
案例3:小吴在一家新型材料公司工作,公司通过努力争取到了一笔政府新技术开发扶持资金35万元,这笔资金并没有相关的专款专用以及相关的专项文件管理要求,小吴在正常的财务核算时,列入了营业外收入,可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没有填写,致使造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利润与利润表中的利润不一致,税务系统在进行企业纳税申报数据比对的时候,出现了该单位纳税数据异常。
提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认证抵扣多,申报抵扣少
案例4:小罗3月份在纳税申报前,3月份增值税认证抵扣金额为45万元,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了31万元(余下的14万元,想在下个月申报时填列),3月份应纳增值税6万元,可到了4月份申报时上月未抵扣的14万元,却无法填入申报表进行抵扣了。
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第二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按期申报,税控设备未抄报
案例5:小傅是一家广告公司新任的财务主管,前任财务主管未进行工作移交,税控设备也没有移交,于是5月份申报时,小傅只申报了增值税申报表,而没有进行税控设备的抄报。结果,税务机关打来电话,税控设备未按期申报,就会成为走逃企业,小傅才慌忙寻找税控设备,赶紧进行抄报。
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是需要到税务局大厅进行异常清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5个纳税实操错误,希望财务宝宝们在日后的工作中多认真、多用心,避开这些错误关卡。关注快学会计,获取更多会计干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