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住房公积金不作为及分管副主任余兴万滥用职权

1.我爱人与三元陶瓷公司的总公司高岭土有限公司龙人社信访答【2013】30号住房公积金争议,2010年2月24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答复我爱人:已下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联系人:兰凌生,联系电话:2109008)。时至2014年6月12日已过去近两年半,但龙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迟迟不作为,未督促单位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也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向单位送达《限期办理通知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请市效能办给予查处。
2.2011年12月30日我爱人依据(2010)闽民申字第125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办人:张滨杨13515910819)2012年2月24日闽龙高[2012]10号:龙岩高岭土公司同意给我爱人补缴住房公积金,比例按5%,后续不同意补缴。2012年3月29日龙住公【2012】36号答复:本中心认定,龙岩市三元陶瓷有限公司应当为您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由全股东及龙岩高岭土有限公司依法承担。我爱人对龙岩高岭土公司缴存公积金无异议,但对缴纳比例及后续缴纳问题有争议,2012年3月11日向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查。
3.2012年6月25日龙房公委【2012】1号复查意见书:缴存比例按:2006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4日按5%,2009年9月15日至2010年1月31日按12%。我爱人认为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对三元陶瓷公司企业性质、分段计算缴存及后续认定是错误的,,于2012年7月5日向龙岩市政府申请复核,并于当日接受信访事项复核收受回单。因迟迟未有音讯,我爱人于2013年9月26日提交新证据8份。
4.2014年3月21日本人到信访局查询,仍没有结果。2014年3月24日龙岩市政府建设科(袁承龙科长)让本人写一份书面报告提交公积金分管市领导温万章审批。2014年4月8日袁科长通知本人领取书面批复时,并特别声明:特事特办!将复印件拿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让他们立即办理。本人将报告拿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高岭土公司两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本人通知高岭土公司前往办理缴存手续。2014年5月19日经办人李连生通知代理人及高岭土公司经办人朱文卿到政府公积金中心,本人向李连生提供2014年4月25日龙岩市工商局的书面关于高岭土公司债权债务的书面回复:确认高岭土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朱文卿却不是来办理缴存手续,反而故意误导:市领导批复不能作为依据,不能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期间李连生请示分管余兴万副主任后也如是说。朱文卿话里话外都在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施压,其后台为工贸公司(沈新华既是高岭土公司董事长又是工贸集团公司董事)及国资委。本人当天即向分管副主任余兴万提出:可以向龙岩市政府建设科核实,本人也可提供录音,但未果,只明确:已向高岭土公司发函。但今早确认未发函,言行不一致,忽悠当事人。分管副主任余兴万还确认是自己这么认为领导意图的(相关经办人员也告知问题在分管余副主任),但却不进行对质或予以核实,妄自揣测领导意图,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嫌滥用职权.。(以上经过均有录音)12345疑难问题也是领导批示解决,为何我的领导批示形同虚设?请龙岩市政府、效能办及纪委给予解决。
2014年6月12日星期四缪女士 2589520
缪女士:您好!
对你投诉住房公积金不作为及分管副主任余兴万滥用职权答复如下: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你爱人公积金缴存的事情从2010年2月24日至今,一直都在积极受理,并作出了相应的答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在2012年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和复查意见书。
2.2014年5月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到市政府办温万章副秘书长的批复后,及时通知高岭土公司的负责人为你爱人办理公积金事宜。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兴万副主任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余兴万副主任对此事的答复也是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和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权限内作出的答复。
4.对你爱人缴存公积金的意见,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答复为准。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4-6-17 15: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