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记者 马焱 通讯员 丁宁
今年1月,富阳场口村民包某因出借营业执照供他人参与工程招投标被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后发现包某还是个“惯犯”: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3次将自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用于工程招投标,并收取好处费共计4500元。乍一看,好像营业执照是自己的,怎么处置有自己的权利,借给别人用用“没毛病”,事实上,这绝对是违法的。对于这块法律知识,很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都还不太清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对顶,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包某多次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破坏了正常招投标经济秩序,侵犯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对招投标结果产生了不良影响,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包某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