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认证企业包括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1、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化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3、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4、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企业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必须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要求,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2、自我评估报告;
3、申请高级认证企业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认证标准可总共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5大类)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1、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2、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3、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