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有下列基本原则及要求:(一)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房产律师咨询电话,实行全0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律师咨询电话免费,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0府,政0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四、共有财产审查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主体共有的(以所有权证书为准),应当审查有无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兰山区律师咨询电话,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具有其他权利人,或者具有异议登记事项。
五、权利限制审查
二手房买卖前,购买方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0院、人民检0察院、公安机0关、国家安全机关。
六、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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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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