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务 | 案例未使用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章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由城东建筑公司承建,合同金额1800万元,工程结算金额1950万元,因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与城东建筑公司产生结算分歧,嘉兴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结算余款,也未投入使用,城东建筑公司也未对嘉兴公司开具发票。
那么,对于已建设完成未投入使用的办公楼,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由于所建设的办公楼未投入使用,如果与城东建筑公司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与城东建筑公司已经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使未投入使用,也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