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太不讲理,刑事案件再审不开庭审理为那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8-04-30
实施日期:1988-04-30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
然2011年11月29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再审合议庭经审理查明已经交付执行完毕7年的二审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没有生效;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根本就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签字期间,却被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检察院没有指控你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举证证明你有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也没有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这是合议庭作出判决后,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无法解释。
案件事实真相:
通江县检察院2001年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因为无证据起诉医疗事故犯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此次再审,检察院同样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法庭也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更不说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进行质证。这第一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也就是现任副院长是咋想出来的不经法庭审理,直接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咋解释?作为法院副院长,如此公开践踏法律,徇私枉法为那般?为什么至今没人管?

你还敢说巴中市中级法院也是在依法审判案件吗?你还敢说巴中市中级法院裁判的案件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吗?你还敢说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没有徇私枉法吗?你还敢说巴中的老百姓不相信法院就是刁民吗?你还继续拦截上访吗,你还继续删除老百姓有理有据反映法院司法不公的帖子吗?

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的合法、公正,是实体合法公正的最基本保障,审判程序都不合法了,还能够说实体合法公正吗?所以程序违法的裁判,都应该适用违法审判归于无效,应该重新审判。

依法处理,关注

巴中市中级法院咋不见回答呢?你不是说:再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你不是说再审变更罪名改判是法律依据的吗,你把法律依据拿出来呀。

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条件是:
1、具有构成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事实根据,这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
2、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刑罚,这是实体条件;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这是程序条件。
这3个条件缺一不可,然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却一个条件都不具备。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这位副院长有诚信吗?他忠于法律吗?他的作为到底算是执法还是枉法?是哪个提拔的?

这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还有法律意识吗?

作为一名法官,只有做得正,才会心中无愧;只有行得正,才会胸怀坦荡;只有判得公,才能让群众信服,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H副院长,你配吗?

与审判委员会较量。

这狗东西作为一名法官,而且还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难道不知道判决任何人有罪,都要经过法庭审理,所有证据要经过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吗?难道不知道法院只是审批机关,不告不能审理吗?本案既没有人起诉指控过医疗事故犯罪,法庭也没有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被告人一直是无罪辩护,而且卷中提供了公安局委托医疗事故技术监督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书,检察院也是因为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的。就是蠢得不如猪的法官都应该知道没有新证据证明属于医疗事故就不可能有医疗事故罪。这个蠢猪日的副院长是怎么想起的,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却以审判委员会名义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日死他那个先人,是哪个提拔的他娘的这个蠢驴当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形象、名声整坏完。把巴中市中级法院其它法官的脸都羞痛。

我觉得巴中法院不是点吧点的黑 ,官官相卫

医疗事故罪不属于不告不理。

: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违反回避制度强行插手干预再审所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到底是欲盖弥彰还是是狗急跳墙?
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却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明显有悖常理的。此次再审是原审被告人不服判决,认为无罪判有罪向上级法院申诉,由省高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审理目的是原判非法行医犯罪能不能构成。法庭审理中双方也只是对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进行了辩论。至于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与医生有无关系,这些问题在审判长,检察官,被告人眼里都认为已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些问题与非法行医犯罪没有关系,都不予以关注,不属于法庭审理范围,本次再审也绝不会在裁判中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但事实是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却偏偏就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就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的H副院长违反回避制度干预第二次再审,强行把这风马牛不相及的内容(医疗事故)写入再审判决书,使得不良企图欲盖弥彰。其道理在于,如果按照第二次再审合议庭作出的再审判决,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那么就打了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的屄脸,逼得这个狗东西才故意违反回避制度,插手干预第二次再审,不顾事实与法律,狗急跳墙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也就可以理解了。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证据往往决定了有罪无罪、量刑多少的判决结果。
嫌疑人主动供述自己的杀人罪行,法庭却不予认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2014年上海,令某某在被审讯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两年前的一起杀人案件。根据其供述,警方找到了尸骨,残存衣服上的锐器创口也与供述吻合,但是法庭却没有认定这个罪行。究其原因,在于该案证据链上显现的重大缺陷。
“根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知道被害人的尸体埋在哪里,尸体是什么样子,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是犯罪嫌疑人杀害了被害人。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证据链还存在着不完整之处,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凌莉说。
然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些狗逼法官副院长却不经法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更不质证,仅凭哪个狗日的副院长为了掩盖他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荒谬,就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羞死你那老母亲哟,可怜这老婆婆咋一不小心就生出你这么个歪瓜裂枣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