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常常会用到钢板,比如拿来铺在坑坑洼洼的地方。有一名江苏籍男子在工地干过,对租赁钢板这块业务比较熟悉,便借此动起了歪脑筋,坑苦了好几个做钢板租赁生意的小老板。
不过,干骗人勾当的终归会露出马脚,换来的也将是法律的惩罚。南湖区公安分局七星派出所日前成功破获了一起诈骗案,初步调查结果已足以令人瞠目:嫌疑人仅仅以租用钢板为幌子行骗,涉案金额五六百万元。
嫌疑人的行骗手法事实上并不高明,那受害的小老板们为何会一直蒙在鼓里呢?
合作很久才发现隐情
李老板是受害者之一。几天前,他急忙赶到七星派出所报案,称有人骗走了他价值200多万元的钢板。
不过,整件事情还是得从去年10月份说起。
当月,李老板经朋友介绍做成了一单生意,江苏籍男子曹某要租用钢板。
起初,李老板觉得曹某也没啥“特别”之处,租用的钢板量跟其他人差不多,说白了,就是算不上“大客户”。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李老板不得不重新掂量对方的“分量”了。
第一次合作后,每隔十天半个月的,曹某就会找李老板租用钢板,说工程大、工期紧。
做生意的人岂有怕客户多的道理,再说曹某又是朋友介绍的,李老板不可能多想,就不断地给他发货。
就这样一来二往,曹某陆陆续续地向李老板租用了四五百张钢板,一张钢板价值500元左右。
其间,李老板也陆续收到一部分租金,因为合作一直在进行,也不方便一次性结清账款。
案发前,曹某再次张口要钢板,李老板手上都没货了,只好去嘉善的建材批发市场采购。
这一次采购,李老板真是惊出一身冷汗,市场上竟然看到了他租给曹某的钢板。因为每一单生意,为了保险起见,李老板租出去的钢板都要作标记。
意外的发现让李老板只有一个想法:肯定是曹某偷偷地将租来的钢板卖掉了,难怪他租用量那么大!
案情比较重大,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立案展开调查,真相也随之浮出水面。
涉案金额相当惊人
巧的是,继李老板之后,陆续又有3个来自江苏的小老板报案,都将“矛头”指向曹某,怀疑曹某偷卖钢板,有意诈骗。
不过,从办案的角度,仅凭钢板上的标记,无法证明曹某偷卖钢板,民警只能见机行事。
根据几名受害者提供的信息,民警首先找到了曹某,他一口否认自己偷卖钢板,称钢板都在工地上。但民警察觉到,曹某的神情略显慌张。
如果真如曹某所说,那事情就好办了,直接上工地找到钢板便可。
领着民警去工地的半道,曹某自知无法再遮掩隐瞒下去,羞愧地招供了,承认自己偷卖了钢板。
从曹某之后交代的情况来看,偷卖钢板并非临时起意,而是早有预谋。每次一拿到钢板,他就直接装车卖给别人。
为了不让李老板等人起疑心,曹某会定时支付一部分租金。比如李老板这边,他先后支付了10万元租金,但拿出这笔钱并没有难度,因为偷卖钢板所得有100多万元。
据警方调查,从包括李老板在内的4名受害者手上租来的钢板,曹某一共偷卖所得五六百万元,涉案数额可谓相当惊人。另外,不排除还有受害者尚未报案。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目前,曹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刑拘,具体案情尚待进一步调查。
暴露防范漏洞
真相虽已水落石出,但受害者从中也得吸取教训。办案民警表示,此案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受害者法律知识淡薄、防范意识不足,同时也是给他们的同行敲响了警钟。
建筑器材租赁行业竞争比较激烈,不上规模的“散户”特别多。为了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分得更多的“蛋糕”,不少经营者会进行不正规操作,无形中降低生意“门槛”,继而带来一定的风险,比如没摸清客户“底细”便进行合作、合作时不签订租赁合同等。
“受害者李老板就是这种情况,只是通过朋友认识了嫌疑人,而对对方的背景毫不了解。”民警说,“合作过程中,也只是草草地写了个字据,没有签订正规的租赁合同。即使不发生这样的事,也会隐藏法律风险,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民警提醒,不管是哪个行业,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往来,还是要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南湖晚报
骗子享受后关进去了 , 李老板等受害者不是亏大了
真觉得现在道德沦丧,租来的东西敢卖掉!
诈骗。。。捐献给我点吧
给说不完评分:积分 -1理由: 扣晚报的分。500*600=300,000,200多万?晕了!
扣晚报的分。500*600=300,000,200多万?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