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风采网4月5日电(李海宾)近日,本网接到河北省霸州市群众反映:南孟镇东头村、西头村、东坨村、北落店村、中北岸村等五个村街在新农村改造过程中,存在先施工后招标以及农工委领导兼任建设公司董事长等违规行为。对此,3月28日本网工作人员一行驱车来到当地调查。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显示,此次美丽乡村建设涉及到霸州市南孟镇的东头村、西头村、东坨村、北落店村及中北岸村等5个村街。合同估算价分别为:3813.16万元、3395.67万元、3192.19万元、1366.61万元、1183.16万元;建设内容:村街硬化、绿化、亮化、引水改造、线路改造、村街环境整治、村街文化设施建设、修缮村民服务中心及村委会等农村村容村貌整治工程;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和单位自筹;报名时间: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3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7年2月14日09时00分,招标人:霸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以查到:该工程是霸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赵建旺。是农工委的领导,属于国家公务员。在国家三令五申公务员不许在企业兼职的情况下,为何还顶风而上?如果其中没有私利存在,还能做何解释呢?
本网调查发现,南孟镇东头村、西头村、东坨村、北落店村、中北岸村等五个村街的美丽乡村建设已经完成,开工时间是2016年5月,竣工时间是2016年11月,绿化、铺路、路灯和粉刷等项目也都是在2016年施工建设的。由此看来,该工程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种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律对此的规定是“责令改正”,可是,木已成舟,还如何改正?处罚规定只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违法单位来说简直不算事,暗中的好处何止此数?
据了解,投标方是农工委的部分成员,而发标方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农工委的领导,这就成了自家人在演戏。因此,就在工程未招标的情况下让“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如果这样的话,那还要《招投标法》做什么呢?纵观事件发展的经过,让人感到霸州市农工委的权力比国家法律还大。这种做法是否太过于明目张胆了?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此又是否知情?如何知情,为何坐视不管?如果说不知情,那还算监管部门吗?这其中,有没有串通气的嫌疑?
对于此事,当地有关部门如何处理,本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