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对混合垃圾的收费。到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要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污水处理方面: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意见》明确要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支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要率先实施。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四)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五)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垃圾处理: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收费制度
在固体垃圾处理方面,《意见》明确要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这既是对各地方相关尝试的认可与总结,也是为了推动已有管理经验能进一步体系化、标准化。需要说明的是,建立一套统一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绝不是要让公众额外缴纳公共费用。而更多的还是为了确保整个的收费过程能够更加规范、公平和高效。
《意见》提出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差别化收费,就是说如果垃圾不分类就要付更高的处理费,这样老百姓就会分类了。生活垃圾在源头做好了分类,后面整个收集、运输、处理的链条,才会更有效率! 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说,就是对分类投放垃圾的,可以适当实行低一些的收费标准,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实行高一些的收费标准。显然,这样的收费制度设计,对推进垃圾分类,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既是对各地方相关尝试的认可与总结,也是为了推动已有管理经验能进一步体系化、标准化。需要说明的是,建立一套统一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绝不是要让公众额外缴纳公共费用。而更多的还是为了确保整个的收费过程能够更加规范、公平和高效。
虽然我国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是垃圾回收效果仍然较差,城市垃圾回收现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得过于简单。目前,我国城市的垃圾箱只设置为可回收垃圾箱以及不可回收垃圾箱,但是每个人对是否可回收都有不同的理解,这样的设置就形同虚设,而且两个垃圾箱造型相同,仅颜色不同,可回收的标志也并不明显,人们容易忽略垃圾箱的可回收标志,导致了虽然设置有两个垃圾箱,但是功能却是一样的现象产生。
其次,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我国关于居民垃圾分类的政策基本上属于建议性的规则,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则,如果将垃圾分类写入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中,能够提高民众垃圾分类的约束力,提高民众的垃圾分类意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定,关于垃圾分类的最高级别的政策规定是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在46个城市进行试点。但是垃圾强制分类的类别只规定了必须有有害垃圾这一类别,强制分类的主体范围仍然限定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对于产生生活垃圾最多的居民区物业仍然没有规定。
随着生态文明首次进入到五年规划,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而如何解决城市最重要的污染源之一—生活垃圾,成为城市环保的难点和痛点。垃圾分类作为一项有效的措施,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全面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最根本的初衷,还是在于兑现“产生者付费”的原则,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基础性的公平。过去相当长时间,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由财政拨付;近些年来,尽管一些城市开始尝试征收“处理费”,但往往也是采取征收固定额度的定额制。而毋庸讳言,这种种做法明显都有失公允。与之相较,发改委最新“意见”指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逐步转为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这意味着,多产生垃圾者将更多付费,这显然更加公平。
“收费”只是手段,促进垃圾的分类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才是目的。经济杠杆从来都是最好的调节器,基于计量征收所形成的差别化定价规则,其倒逼效应势必会向前传导,从而推动相当一部分人选择更加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而从另一角度看,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所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蛋糕,也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入局竞争,这必将极大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技术的持续提升。
公平化和市场化,理应成为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逻辑主线。“收费”绝不能体现为公众的普遍“增负”,而更多应表现为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生活方式征费额度的“有增有减”。而同样必须厘清的是,只有充分引入社会资本,强化市场化运营,才能真正让收来的垃圾处理费得其所用并发挥最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