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田大妹,女,生于1969年11月7日,农民,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永顺县首车镇首车村岩科组,身份证号:433127196911070***.
被控告人: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卢瑞丰(大队长)。
控告事项
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接警、出警、处警乱作为,诬陷受害人自为,渎职包庇肇事司机逃逸,执法行为违法。请求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s
控告人的儿子王先锋,2014年3月31日,因在外办事骑两轮摩托回家,行驶在勺哈乡209国道上,被一辆无牌照工程车撞击,车掉进道路边水沟里,人倒在公路上左腿骨被撞断两节,肇事车辆逃逸,幸亏被勺哈乡基湖村村主任发现,立即报警,交警出警赶往现场,并不送医院抢救,也不作询问笔录,仅仅草率地堪验现场,扬长而去几个小时后才由亲戚赶到送进永顺县人民二医院抢救,交警处警作出自伤认定书与事实不符。
此后一个多月才作司法鉴定,交警隐瞒五大重要证据,1、监控录像。2、倒地拖麿破乱的衣物。3、车轮拖挂尾灯的橡胶的痕迹。4、受害人所戴头盔上的挂痕,5.摩托车反光镜未做鉴定,因此导致鉴定错误,此是交警包庇肇事司机铁证如山的事实证据,至今不追逃证明交警渎职。
时过两年受害人的伤情已经二次治疗结束,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多次要求公安、交警出具申请伤残鉴定委托书,被推诿拒绝,阻挠控告人进入司法程序,侵害当事人依法维权,执法者违法,请求党中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执法者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宏扬法律公正、公平尊严。
谨呈
控告人;田大妹
时刻网友1465325877909:回复:永顺县公安交警违法隐瞒证据,作出自伤认定书与事实不符 工程车和他们是一合的,不可以自己人抓自己人吧?你是不是傻呀?县里的工程他们都是入股的2016-06-08 02: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