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请法制局介绍一下,这两项的含意,以便正选择,谢谢!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邓先生123:
您于9月13日在佛山网络发言人平台所发帖子收悉,经研究,我局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第九条第(二)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开。为方便理解,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内容。如第十条第(一)项公开信息为“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又如第十条第(九)项公开信息为“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这些方面的政策措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才能达到制定政策的初衷,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
2012-09-13 09: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