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天天吃的肉和饭,曾经竟然和税收如此的近

吃肉、吃饭是每个人每天都要做的事情,你知道我们在酒店餐馆吃饭的时候,曾经也涉及到了国家税收了吗?税收是国家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国家的基础建设、国防、教育都来自于税收收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无时无刻与税收息息相关,下面这两个税种就是曾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相关的
屠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政财字[1950]第398号
发布日期:1950-12-19
第一条 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交纳屠宰税。
第二条 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
第三条 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
第四条 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之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
第五条 屠宰税纳税肉价,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或按期调查公告之。
第六条 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之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
前项代征机构,税务机关得在代征税款内,提给3%以下的手续费。
第七条 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
第八条 为保护公共卫生及便利稽征,一般城市应逐步设置屠宰场。其管理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会同工商管理及卫生机关拟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实施。
第九条 凡专营或兼营屠宰业者,均应于开业前向工商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时并须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条 违章,违法行为之事项及其处罚如下:
一、不依规定申报登记者,处以30万元以下之罚金;
二、私宰牲畜及私运,私售肉类者,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并处以应纳税额3倍以下之罚金;
三、伪造税证,戳记或违禁宰杀,情节重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一条 前条违章,违法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30%,奖给举发人,并为举发人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屠宰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局依本条例拟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省(市)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之许可及免税,得以命令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2000年,国家废止了这项税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五月十五日
已经被废止的筵席税
筵席税退出历史舞台 (资料来源:《中国财经报》,刘佐, 2008-02-05) 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6件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或废止。 筵席税暂行条例的施行情况似乎可以这样概括:阻力很大,所得微薄,总体效果不好,进退两难,征税地区及其收入逐步减少,名存实亡。 征收筵席税阻力重重 大环境不理想:由于党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一直没有实现,公款大吃大喝之风在有些地区、部门、单位不仅没有煞住,而且愈演愈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到省部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发了不知多少份红头文件,还是禁而不止。在此情况下,依靠一个约束力很有限的税收条例和承担税收工作的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又能解决多少问题? 税源控制困难:一是许多纳税人认为此税是餐饮消费的额外负担,不愿意缴纳;二是代征人(饭店)怕代征此税会减少客源,影响自己的营业收入,普遍不愿意代征此税;三是纳税人与代征人合谋分散开票(即一笔餐饮消费金额开具多张发票),逃税的现象很难控制。 税收制度、政策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此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与营业税中饮食业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交叉,属于重复征收,税率总水平高达20%至25%,各国罕见这样的税收;二是对内资企业和中国人举办的筵席征税,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人举办的筵席不征税,道理上说不过去,执行上也难以行得通;三是对于在许多单位(包括“培训中心”之类的附设单位)内部设立的食堂、餐厅举办的筵席,税务机关无法征税。
进退两难名存实亡 筵席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以后20年间一直没有修改,而国家的经济、社会情况变化很大,条例原来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具体规定已经显得非常过时:一是从国家产业政策来看,近年来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其中包括餐饮业,税收政策应当与此衔接;二是从消费来看,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节奏的加快,去饭店用餐已经不再是奢侈行为,而是现代生活方式的表现(方便、快捷、经济、利于交际,等等);三是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有了很大变化,条例规定的200元至500元的起征点早已不合时宜;四是由于消费方式、收入和物价的的变化,原定的计税依据也显得不够合理了。例如,在起征点为300元的情况下,10个人吃一顿每人30元标准的大众化的自助餐需要缴纳筵席税,而另一个人独自吃了一桌299元的饭菜却不必缴纳筵席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筵席税的立法精神。 因此,征收筵席税的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和此税的收入数额一直很少:1989年收入800万元,1990年和1991年收入各400万元,1992年收入300万元,1993年收入100万元。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始终没有征收此税。 从总体上看,征收筵席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得财政收入也是微乎其微,各方面对此税的评价都很低。为此,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提出了停征或者撤并筵席税的建议。1993年,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建议停止征收筵席税的请示。但是,由于有 关领导认为公款吃喝正在盛行,担心取消此税会引起误解,所以作出了暂缓废止此税的决定。同年8、9月间,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制改革方案中再次提出了取消筵席税的建议,并先后在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获得通过。但是,由于后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出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考虑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筵席税最终未能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取消。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将筵席税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管理,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从1994年以后,征收筵席税的地区也越来越少。2002年至2005年4个年度的筵席税收入分别为132万元、41万元、21万元和47万元,说明各地已经停止征收此税,所得零星收入只是追缴以往年度的欠税。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即日起失效。至此,筵席税终于退出中国税制的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