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陈先生>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违章建筑>

路桥区御景湾小区2号楼1单元1701室等(30-40户),大部分业主未经审批在阳台上搭建阳光房,玻璃结构,占地面积:5-10平方米/间,部分已建好,部分正在建设,存在违建行为,要求处理。
你于10月20日向台州12345电话反映,要求解决路桥区御景湾小区2号楼1单元1701室在阳台上搭建阳光房问题的投诉事项,本单位于10月20日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向你反馈如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你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在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已经发现御景湾小区2号楼1单元1701室和3号楼3单元1702室存在违建行为,13日时对上述两户业主发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2号楼1单元1701室业主和3号楼3单元1702室业主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接到本反馈单后,我局执法人员对2号楼进行再次勘查,发现反映人反映的违建户数不实,除上述两家之外,无发现其他违建行为,但在勘查过程发现有5户业主对阳台扶手上部安装玻璃窗。经向御景湾小区物业了解,该小区阳台均属合法购买所得,其他业主搭建阳光房已经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办单位:路桥中队 王起农82595796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23日
路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 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