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加强对工商业的管理

与历代秦君一样,秦始皇奉行上农除末,黔首是富政策,力图使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在对商业有所抑制的同时,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加强对工商业的管理。
(一)国营手工业管理秦朝的官营手工业规模较大,国家直接支配大批工匠,他们从事各种制造业,以满足政府和皇帝的需要。为了加强管理,秦朝设立了“漆园啬夫”、“司空啬夫”、“采铁啬夫”等职官,还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规,内容丰富而具体。在其他法律中,也有一些有关的规定。这些法律涉及劳动定额、产品规格、产品质量、工匠培训等。
《工人程》依据季节、身份、性别、年龄、劳动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等,对工人、工匠的工作量做了具体的规定。《工律》规定同一产品必须规格一致,“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严禁擅自改变产品制造标准。凡产品质量不合格者,要予以处罚。《司空对修缮车辆所使用的胶、脂等材料的用量有具体的规定。《金布律)对各种规格囚衣制作的原材料和价格也有具体的规定。
秦律还对有关机构和主管官吏的考核及奖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考核涉及履行管理责任和生产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考核定期举行,列为下等者,令、丞、佐等主管者和具体责任人都要受到处罚。连续数年考核为下等,主管的啬夫撤职且水不叙用。《均工律》鼓励工师培养新工和新工提高技术,还规定:“求臣有巧可以为工者,毋以为人仆、养。”
从上述情况看,秦朝法律对官营手工业管理有明确具体的规范。(二)民营商业管理依据云梦秦简提供的材料推测,秦朝政府可能不直接经营商业或政府直接经营的商业规模很小。秦的历代君主和地方大吏重视市场建设和管理。他们建立市场制度,在城市设立固定市场,对于市场贸易有关的货币金融活动及度量衡等,都有法制化的管理措施。当时的民营商业相当发达,有大量的民间商贾从事贸易活动。
秦朝法律在保护合法商业活动的同时,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的经商活动,没有特许权力的政府机构以及官吏、农民从事商业经营一律属于违法行为。《田律》禁止农民卖酒。《厩苑律》禁止乘用公家车马的官吏出卖死马的肉和皮,这类物品必须统一交县一级政府处理。《金布律》禁止都官自行出售需要处理的物品,必须统一送大内或县处理。
《秦律杂抄》有一条法律规定:严禁低级官更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进行牟利活动,否则处以流放的重刑。秦朝法律还有限制商品价格、保护公平交易、禁止走私等规定。《金布律》明文规定:除价格在一钱的小商品外,出售者必须明码标价。《司空律)规定:粮食价格每担三十钱,劳动力价格“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法律问答》规定:共他国家的商贩必须呈验经营凭证禁止百姓与非法的外商进行交易。
珠玉等贵重商品不准卖给邦客、旅人等其他国家的商人。破获的走私珠宝必须缴送内史,由内史酌情奖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