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各部门为农民工办事消极懈怠

2014年10月19日上午,我丈夫最后邀陈汉平、陈玉川、揭礼军、童文庚到林伯矿部协商,发生争执,后又遭辱骂、威胁、殴打。当天晚上7时,我丈夫绝望地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被诈骗并殴打的事情后电话中断。我怕出事,急忙向110报案求救,说:“林伯煤矿燕子地采区出人命了,请求相关部门立刻赶往现场”。后马上从连城县步行街出租处赶往林伯煤矿燕子地采区,期间,我不断打电话给我丈夫,但已无法接通。赶到现场,现场空无一人,唯有我丈夫躺在矿部工棚门口,已没有任何反应。我马上跑到矿部外面求救,但无人问津。约20分钟后,揭乐派出所的民警才到现场,随后10余分钟,120急救到场,经法医初步鉴定为服农药中毒致死。事发后,我们家属要求揭乐派出所、乡政府对王维州被诈骗事实经过及死因进行调查,派出所、乡政府未作任何正面答复。于2014年10月20日与10月23日经揭乐乡政府、派出所、司法局及连城县煤管局出面组织协商调解未果(矿方拒绝对死者王维州的赔偿事宜)。10月21日上午,我们家属到连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跪求调查亦被轰出,值班人员称这事不归刑侦队管。10月24日上午我们家属又到连城县公安局经侦队报案,恳求对王维州被诈骗事实经过及诱发王维州死亡原因进行立案调查,但值班人员称这事也不归经侦队管,不予理会。
经向律师咨询,一致认为童、陈等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1、诈骗罪。童文庚、陈汉平、陈玉川、揭礼军等人捏造事实,偷盖公司印章制作假合同,骗取我丈夫押金十万元、煤款二十余万元及之后作业产生投入共计一百五十余万元,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合伙诈骗罪。
2、非法采矿罪。童文庚、陈汉平、陈玉川、揭礼军等人明知燕子地采区的排水井为禁止采矿区,仍承包给王维州进行开采,时间长达一年,期间从排水井采出煤碳400余吨(煤款共计二十余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合伙非法采矿罪。
3、故意伤害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19日,童文庚、陈汉平、陈玉川、揭礼军等人对王维州进行数十次的辱骂、威胁、殴打,最终王维州被迫喝下农药致死。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民事责任:
1、被骗取的合同押金、煤款和投资款共计150余万元。
2、我丈夫的死亡赔偿金80万元。
以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由童、陈等人承担。
目前,我已家破人亡,丈夫尸骨未寒,尸体至今仍放在殡仪馆,而童、陈等人还逍遥法外,相关的民事赔偿仍未履行。恳求县政府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成立专案调查组,彻底查清童、陈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惩,还我公道,为我丈夫伸冤。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人人都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但是,我的丈夫却遭到童文庚、陈玉川等人的诈骗、殴打,连活着的机会都没有!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讨论推进“依法治国”。如果对残害我丈夫致死的不法之徒不予严惩,连立案调查都不肯,那么,老百姓的生命、财产怎么得到保障?依法治国怎么能够实现?
受害人妻子:刘金平
身份证号码:513524196801122883
手机号码:18650856929
2014年10月26日
王来:
你好,你的信访件(LY14112400033),我局已收到,现反馈如下:
你反映王维州被他人辱骂、威胁、殴打的信访事项,经我局检查、勘验,未发现王维州体表有外伤痕迹。此前我局也未接到过王维州被殴打的相关报案。你反映的其它信访事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连城县公安局
2014年12月4日
(连城县公安局于 2014-12-5 15:17回复)
2014年10月19日19时51分,我乡派出所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称,在连城县揭乐乡黄坊煤矿有人闹事,具体原因不详,我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当即与报警人刘金平联系,报警人刘金平称其不再现场,具体情况不清楚,只知道他的丈夫王维周因经济纠纷与林伯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吵架可能会打起来,经我乡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到林伯煤业燕子地采区,同时通知120赶赴现场,发现燕子地采区有人死亡,并与县刑侦大队联系,经120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后经技侦人员鉴定,王维周系服毒死亡。
2014年10月20日,县煤管局、揭乐乡政府组织林伯煤业和死者家属进行协商,死者家属认为燕子地采区排水、通风井的投资经济纠纷时导致王维周服毒身亡的诱因,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矿方预付伍万元,并负担死者尸体移到县殡仪馆存放及死者家属约40余人当晚的住宿及吃饭费用后,死者方只同意将尸体存放在殡仪馆,不同意火化,于2014年10月20日晚约21时30分将王维周的尸体移至县殡仪馆存放。
为尽快解决纠纷,将死者火化,于2014年10月21日、10月23日、10月29日、10月31日、11月7日县煤管局、揭乐乡政府多次召集矿方代表与死者家属多次协商,终因分歧较大,死者方认为该投资纠纷是导致王维周服毒的诱因,矿方认为死者属自己服毒自杀,与其无关。该投资纠纷原因十分复杂,且未见任何有关协议、合同,未达成一致,现该矿已被县煤管局停止供应火工材料且已被停产,死者方家属也已回家,但死者家属称如果该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待林伯煤矿复工时将纠集人员阻止其复工。是否建议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矿方股东与王维周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侦查,让死者尽快火化,经济纠纷得到解决,矛盾纠纷尽快得到化解。(连城县揭乐乡于 2014-12-8 09: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