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意外死亡,官司如何继续? 海宁法院最近很烦恼


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在海宁法院近期审理的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都有伤者在事发一段时间后突然死亡,致使其家属与被告方对事故如何赔偿产生较大争议。伤者突然身亡,官司如何继续?法官认为,这两起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性,案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伤者出院后死亡
去年4月9日,海宁人阿平(化名)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海宁市区城南大道时,与阿松(化名)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阿平由此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阿平负主要责任,阿松负次要责任。阿平被送往医院后,治疗了大半年。去年10月,阿平出院回家继续疗养。经鉴定,阿平已构成一级伤残。去年11月,回家仅有一个多月的阿平,突然不幸去世。家人怀着非常悲痛的心情,为阿平办了后事。
今年2月,阿平的家属将阿松和相关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近36万元。
法院受理此事后,保险公司却对阿平的死因提出了质疑。保险公司说,阿平在家中死亡,他的死亡是否交通事故直接导致还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怎能对此赔偿那么多?” 按保险公司的说法,阿平的家属应当提供阿平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但阿平已经火化,无法再进行尸体检验,这该怎么办?
法官本着尽可能保护受害者的原则,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商谈,并对阿平家属析法明理;阿松也表示愿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再补偿原告一些损失。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阿平家属各项费用31万余元,阿松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3万元。
原告诉讼期间去世
2012年12月5日晚上7点左右,海宁人阿伟驾驶阿胜的汽车,行驶至海宁市斜桥镇某路段时,与阿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两车损坏,阿军受伤。事后,阿军一直在医院治疗,但伤情并不乐观。去年年底,阿军经鉴定已构成二级伤残。这起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阿伟和阿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今年3月初,阿军将阿伟、阿胜以及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案子还没开庭,阿军突然身亡。对此情况,该怎么办?法官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遇到这种情况,阿军的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阿军的家属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时,对赔偿数额进行了重新统计,并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赔偿33万元。
案件审理中,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却提出质疑:交通事故发生了这么久,阿军才死亡,不能将交通事故作为死亡的全部原因,因此对死亡产生的费用不能全额赔偿。
阿军家属却对保险公司的意见无法认同。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承办法官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开展调解工作,多次劝说并析法明理。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共计24万余元,被告阿伟、阿胜赔偿原告各项费用8万元。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受伤后,若受害者经过长时间的治疗,最终仍发生死亡的,家属一定要请相关机构对死亡原因作出分析意见,“该意见可作为证据证实死亡事实是否与事故相关;否则,一旦进入索赔诉讼,很可能会因证据不足导致不利后果。”
来源:南湖晚报

看好不容易
珍惜眼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