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案件为何这么长时间还没处理?

2017年2月26日,因房租纠纷,本人(系房东女婿)于租住在诸暨暨阳街道江龙村章金龙家开办豆腐加工厂的邱福凑发生口角。期间邱福凑故意损坏房东家的大门并用尖刀(长于15CM)刺伤本人左手食指第二节,致使缝合三针。诸暨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警调查。本人于3月中旬向城东派出所提交相关资料。该所民警张警官(13989599069)回答已移交调解中心。然调解中心没有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该中心工作人员(袁)回答我的要求对方不接受。本人于3月22日和4月18日致电办案民警,要求对邱辐凑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2017年4月23日,本人在诸暨市公安局网络平台局长信箱反映此事,2017年5月16日,治安调解中心(袁)致电本人,称对方不在诸暨,难以处理。试问:调解中心为何未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为何不是对方在诸暨时,进行调查处理?为何事情过去快3个月,相关单位无任何结果告知?为何邱福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而不对期治安行政处罚?
该案城东派出所已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调查,案件事实查清后由城北调解中心调解,但因双方差距较大,一直未达成调解协议,期间反映人岳父多次向调解中心要求其会出面对双方进行协商,要求公安机关暂缓作出处理。反映人提出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后,办案民警已联系反映人作伤势鉴定,并与5月25日下午进行了伤势鉴定,待伤势鉴定结论作出后即依法进行处理。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之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诸暨市公安局 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