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我网上查到的资料,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请问国税局,对于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费的定义,是这样的吗?
谢谢解答。
您好!
您所提的广告费定义是正确的,因《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划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各自的扣除比例,对不符合广告费条件但属于业务宣传的费用,可列入业务宣传费,按两者合计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在当年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016-12-23 18: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