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六月7号下午五点,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鱼市中心小学校门往校内20米处,发生一起校车校内碾压幼童事件。事发当天下午,当事幼童在校内与多名幼童一起玩耍,在17点过几分时,湖南省新晃城乡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徳耀校车)校车(湘n91375)进入校园接该校学生放学。就在校门打开的瞬间,该校车驾驶员吴有明在未鸣笛未踩刹车而且耳朵还佩戴耳塞的情况下将校车驶入校园,并将其正在校内玩耍的当事幼童张致浴撞倒在地,撞倒之后前轮从双腿膝盖处碾压而过,此时旁边的家长看到之后呼叫校车停车,而此时校车司机由于佩戴耳塞,并未对家长的呼叫予以理睬。
幼童张致浴在被碾压双腿过后由于收到惊吓,处于自救本能,便在被前轮碾压过后向车外跪地爬行了一定距离,由于校车驾驶员吴有明佩戴耳塞没有听到车外家长的呼叫,而车速又过快,旁边家长来不及对幼童进行施救,导致后轮再次对当事幼童张致浴双腿膝盖进行再次碾压。而就在校车司机无视家长呼救对幼童进行再次碾压的同时,有位家长使劲敲打驾驶室的车窗玻璃,这时驾驶员吴有明才意识到幼童被碾压,然后才做出刹车的举动,而此时当事幼童已经被压在后轮下面人事不知,需要及时对幼童进行施救,校车司机又将校车后退,当事幼童才从车轮下面被抱出来。(有事发当天监控为证,但是家长由于被各方部门刁难,导致监控无法在本文进行呈现)送往新晃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发至今,协商并未达成。在后期理赔中,校车方要当事家长出具数份基本不可能拿到的证明进行百般刁难,导致家长很无助。
新晃宣传部:尊敬的网友:
非常感谢您对校车工作的关心,对您反映的新晃县鱼市中心小学校内校车碾压幼童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2017年5月7日17时20分许,湖南省新晃县兴隆镇长乐坪村长乐坪组驾驶员吴某某驾驶湘n91375号中型专用校车从新晃县鱼市镇小学门口驶往新晃县鱼市小学操场时,未注意观察,撞到正在小学操场上玩耍的湖南省新晃县鱼市镇岩山村红旗组16号学生张某某。事故发生后校车公司工作人员和学校老师迅速将受伤幼儿张某某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校车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县交警大队报警,同时电话联系了保险公司。
当天(6月7日)通过新晃县人民医院诊断,该学生伤情为双下肢软组织挫擦伤,右下肢皮肤裂伤,右膝关节股骨远端骨挫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6月9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吴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张某某轻微受伤、车辆无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校车公司也对该驾驶员解除了劳动合同协议。
目前受伤学生通过治疗已基本痊愈,医生建议后期做一些康复治疗。
事故发生后,6月8日,教育局校车办迅速到校车公司调查,并责令校车公司配合好对受伤学生的治疗,关心学生医疗情况,同时要求积极与受伤学生家长协商赔偿问题。关于赔偿问题,校车公司与受伤学生家长当时在协调期间愿意自行协商解决。治疗期间,校车公司管理人员积极与伤者家属进行沟通,并及时垫付所有的医药开支和相应的生活费,并多次到医院看望与慰问。
关于理赔问题,校车公司曾与伤者家属进行了几次协商,但未达成共识。理赔分岐点主要为护理费的赔付,家属提出护理费4600元/月,校车公司表示同意,但根据保险公司要求需提供三项证明(4600元/月完税证明,上班所在地的单位证明,单位所在地的辖区证明),由于家属没能提供以上证明,于是保险公司提出按《2016-2017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执行,其中护理费85元/天,2550元/月,按照法律规定每月3500元以下,不要提供完税证明,便可进行赔付,为了妥善处理此事故免除复杂手续,经过校车公司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同意按照3499元/月赔付护理费,另外,校车公司承诺再给予一定的数量的补偿金,家属不同意。又因受伤幼儿未出院等原因,致使赔偿事宜未能商妥。
8月28日,教育局校车办工作人员组织校车公司管理人员和受伤幼儿家属进行了协调,对于治疗费、生活费和误工费问题已基本商妥,关于其它赔付问题校车公司负责人决定9月2日亲自与受伤幼儿家属协商。
目前,我局已督促校车公司依法、妥善、及时处理此事,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进行沟通,要求为受伤儿童理赔开通绿色通道,力求有一个公平的结果。
尊敬的网友,再次感谢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校车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我局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改进与完善,校车公司也会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平安、舒适的乘车环境,校车安全工作将永远欢迎各位监督、指导。
学生用车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2017-09-01 16: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