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督察三都路改造中不合常规的现象

三都路全长约2.2公里,是城区至应店街、次坞、杭州方向的交通主干道,每天的交通流量很大,在改造前该路段道路路面破损严重,穿三都集镇一段经常性堵车,给集镇居民和过往车辆带来极大的不便。工程自9月初完成路面基础的改造施工后既然周边群众都知道,在改造前作为专业的设计单位还有业主单位不会不知道怎么设计改造吧,非要等到改造到工程差不多再重新来过,,是不是国家钱多,还是故意逃避招投标的监管. 根据<>,原<>等法规的规定,项目的招标事项应报送审批项目的主管部门核准,若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可见,在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条件出现变化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条件的变更情况向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准..就上述案例而言,,陶朱街道是无权自行决定是否通过签订补充功议的方式由原建筑公司继续施工的,面应当向发改委申请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申请核准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后的项目条件以及是否重新招投标.在发改委做出核准决定后,陶朱街道才可按照发改委的核准决不定期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综上所述街道在不向发改委报批的情况,善自决定基础路面已完成的情况大行改变设计方案是违规的.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及根据<>工程项目的价款.工期..质量要求.等均属于招标项目的实质性条件,一旦该类条件发生了变更,即属于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对于工程变更可不予招标的情形,,在七部门2003年联合颁布的<>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的工能力,且要经审批部门(发改委)批准.所以在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在三都路基础工程已做好的情况下,大改设计,致使最后工程价格与原对比合同价远超10%,且不向主管部门发改委批准,善自决定,明显违反<>,所以请有关监管部门督查是否有投标人故意将投标价报价最低,实现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串通招标人不断地变更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进而变更合同价格,使工程一再地超预算,从而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
章可朝同志:你于2017年8月2日向诸暨市信访局反映陶朱街道在三都路工程基础做完后未经批准善自改变设计方案的信访事项,已转至我单位,我单位于2017年8月9受理并发出告知单。三都路道路综合整治工程在华海大道至民丰段施工期间,施工方在现场多次接到村民反映该处路段的车流量最大,若仍为四车道不利于道路的畅通,且绿化带宽度过于大。施工方将该情况反映给街道,街道领导会同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以及设计等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认为该路段的确有可优化的空间,当即要求设计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设计变更方案。2016年9月24日,街道领导召集相关单位在三都路道路综合整治项目部召开会议,设计单位提出道路由双向四车道更改为双向六车道。之后将该方案提交街道工程变更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在变更方案确定后,施工过程中没有对沥青路面进行挖除,同时拆除下来的侧平石再次进行利用。综上,不存在你认为的“招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地变更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进而变更合同价格,使工程一再地超预算,从而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复查地址:诸暨市信访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附:信访人章可朝,联系方式:13858523975
诸暨市陶朱街道 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