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尊敬的各位领导:现就海洲街道金龙村村民沈文仙(户主)关于村民宅基地申请一事反映如下,请予关注。本人沈文仙,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海宁市海洲街道金龙村东横港桥7—1号。1994年3月1日,沈文仙之父沈小毛申请在海宁市伊桥乡金龙村6组建设住宅与生产用户,建房人口为5人,其中包括沈文仙,住宅用地110平方米、生产用地40平方米,该申请由伊桥乡金龙村第六村民组核准,逐级上报,经海宁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同意使用,并于1994年8月29日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1998年8月27日,沈文仙与其兄弟分家立户,由村委出具相关证明、硖石派出所签发沈文仙为户主的户口登记簿。1999年9月13日,沈文仙作为独立的承包户与海宁市伊桥乡金龙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水田面积0.67亩,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2005年12月20日,经海宁市地名办公室核准,沈文仙的产权房屋门牌编号为海宁市海洲街道金龙村东横港7-1号。2007年,海宁市公安局根据沈文仙农村住宅的门牌编号发放了第二代身份证。沈文仙本人认为,自己是以户主的名义与金龙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承包户,符合“农村宅基地建造户应当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规定。第二,沈文仙是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并签发户口登记簿的独立的“居民户”。第三,沈文仙自分户以来,享受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因开挖杭平申河道的需要,沈文仙原有住房于2016年10月已拆迁需要易地建造,但至今村未分配给沈文仙户主,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沈文仙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沈文仙以本人为户主的家庭户为申请建住房的单位、沈文仙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曾作为户主申请过宅基地等条件,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海宁市海洲街道金龙村的村民“建房户”。同时拆迁的农户村里将安排地基自建房屋,但为何没安排我地基建造?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查明审核,恳请答复。特此反映 情况反映人;沈文仙2017年8月11 日
你(沈文仙)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领导信箱”向海宁市政府曹国良市长反映要求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再次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经调查核实:1994年3月1日,你父亲沈小毛以户主名义申请在海宁市伊桥乡金龙村6组建设住宅与生产用户,申请建房户包括沈小毛、沈关松、张志英、沈文仙、沈国强,经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后,建设海宁市海洲街道金龙村东横港7号房屋用于居住。你现主张:1、在1998年8月27日,你与你兄弟分家,并取得了硖石派出所签发的以沈文仙为户主的户口登记簿为由提出以你(沈文仙)为户主申请宅基地建房;2、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提出以你(沈文仙)为户主申请宅基地建房。 街道认为:你户籍所在地为海宁市金龙村东横港桥7-1号,在2015年扩大南排工程拆迁时,你是以沈小毛为户主的农村自建房户的家庭成员之一,并不是单独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户。根据海宁市域总体规划,该区域(海洲街道金龙村)为我市城市规划区之内,依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明确市区4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因此在拆迁时你的情况不适用《通知》的相关规定,同时,鉴于你是在因国家建设需要时实行拆迁这一实际情况,可根据《市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及《市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村住房拆迁安置配套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提出拆迁安置申请。 如仍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办事处 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