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请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平昌人民法院执法失当且暴力执法之行为


平昌县人民法院在九月十八号,在巴中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1125号一案时,将错就错,执法失当,且暴力执法,严重违背法律精神,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人道公理。
1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巴州民一初字第1125号,该判决本来就是巴中区原审判长朱平炮制的一起葫芦案,该判决中案由说“原告周尚平、罗之政与被告文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这样的说法严重偏离事实真相,真实情况是,周、罗交付给文的是工程定金款20多万(有合同为证),后因政府规划变动,工程未能实施,周、罗二人曾是国家公务员,他们丧尽天良,强迫要求文打40万的欠条给他们。
该判决竟然不问青红皂白,不问来龙去脉,简单地将一承包合同纠纷案,定性为纯粹的民间借贷,这样也可以?
不敢说该审判长脑子进水了,也不敢说朱平法官假公济私。有一点是事实,朱平与上述二人中的一人是战友关系,且周原是交通局干部,罗是原经贸委干部。
明显的案由错误的判决书,平昌县人民法院仍然执行,这是典型的将错就错,机械执法,不仅违背法律精神,也彰显了执法人员当和尚撞钟的现状,这样的现状不改行吗?
2 平昌县法院知法犯法,无法无天,天高皇帝远,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被执行的款项为四十万及利息,平昌县法院竟然到处贴封条,大大超标查封。大家可以看下,以一间门市房计算,巴中市政府特邀的评估公司评估的该地段门市价格4万多每平(有加钢印评估报告),2号门市78.9平方米x 4万/平方米=315.6万,这就是一间门市抵偿欠款是要不完的,不知道平昌县人民法院为何要查封全部门市呢?
如果说不懂法的偶然犯法还情有可原,一个整天与法律打交道的一个个执法人员知法犯法那就其心可诛了,这就不排除徇私枉法了。
因为他们在给公务员们要钱呢,哪怕是退休的,也曾是公务员呀,他们之间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勾当,不得而知,但作为国家执法人员,是绝对不应当知法犯法的,天底下的人都看着你们的行为呢。
3 在九月十八日的时候,平昌县法院的执法者丝毫不顾及当事人的身体现状,在大量警员参与下,不由分说,推拉当事人,致使其倒地,使本就癌症加身的当事人病情加重。暴力执法岂是执法者应该有的行为?
以人为本是法律的精髓,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应当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即使是被执行人也有权享受人格尊严吧?
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这样不好吗?
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这难道不是执法正确方式吗?
在此呼吁有关机构部门,尽快整改规范平昌县人民法院的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用智慧化解矛盾,还法律尊严,还社会和谐。
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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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平法宣 于9月22日回复,内容见2楼。

平昌县人民法院关于对“强请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平昌人民法院执法失当且暴力执法之行为”一贴的回复
“巴人图腾”网友:
你好,你于9月22日在巴中论坛发贴称“强请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平昌人民法院执法失当且暴力执法之行为”,我院获悉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于下:
1、关于“执行依据错误”的回复
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巴州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受理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将该案指定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平昌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强制执行,不存在错误。
2、关于“超标的查封”的回复
因文某某涉及多起借款纠纷案件,借款本息共计300余万元。平昌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为三个门市,其中两个门市本院在执行中已过户给系列案件的其余申请人,本案中我院查封的门市经四川天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总价格为99.42万元,远远不够文某某抵偿申请人的债务,因此不存在超标的查封。
3、关于“暴力执法”的回复
执行过程中,本案被告文某某极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多次有不文明语言,文之妻将法院张贴的查封财产的封条撕毁。经在场执行干警批评教育,文之妻认识到撕毁封条行为的错误,并主动重新张贴封条。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执法行为规范、文明执法,全程有执法记录仪拍摄整个执行过程,不存在任何暴力执法行为。
如本院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请向本院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0827- 6224341。
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监督!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四川成都手机网友”网友:
你好。你于今日在“强烈请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平昌人民法院执法失当且暴力执法之行为”一贴中回复称“9点半了,法院还没有人上班,这就是平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态度”,我院获悉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于下:
2017年9月27日上午8:30分,我院在三楼会议室召开全院干警大会。立案庭共8名干警,其中7名干警参加会议,1名干警负责值班。一当事人之母在接到传票后在大厅哭闹,值班人员为维持大厅秩序,前往大厅做当事人劝导工作,并非无人上班。
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监督!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8日

关注下后续工作

楼主:我有几点疑问:
1、一审中你对欠条的合法性有效性就你所说举证证明不属实,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写的没有?法院是保持谦抑的,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你如果又不能证明欠条是假的或者不合法,那么肯定对你不利啊。
2、如果真如你所说审理法官和当事人存在关系,你可以申请对其予以回避。
3、我认为执行并无不当。(1)执行有异议有相应的程序(2)你所援引的最高法的规定后面的但书部分,这个门市就是不可分物,是除外的。就不知道你还有没有其他达到判决所涉及足额的财产供执行咯。所以你援引法律看了上句还是要看下句。
4、法院在目前情况下依程序为现有利益被损害者维护利益,你在这里说一千道一万,你自己没得证据去推翻这一切啊,就让法律的天平要偏向你,可能吗?
5、法治社会:人人都在说需要法治社会,但是发生到自己身上后,谁又想依法呢?法治社会不是顺着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你摊上民事官司了,你得自己去请律师也好还是自己答辩也好,讲实在的,你在这些地方说些没用的对你案子没点帮助。
多说了两句,希望不要见意!

就事论事,严禁人身攻击。

确实司法部门应对法院整治,有损共产党的形象,不作为,乱作为

司法部门应整治法院了,有损共产党的形象,不作为,乱作为

就应该强权!否则谈什么法治?

把事处理公正了!当事人是说不起话的,

纠结中,,,,,,老百姓的事就是难;;;;;

借一位楼主的话,老百姓的事真难……

支持依法办事。

1首先感谢四川新闻网提供的老百姓和政府机构的交流的平台,我们认为,暂时的平等的、公开的、透明的交流机会是难能可贵的,我们异常珍惜,普通老百姓找一个能够发声的地方太难了。
2 我们要感谢平昌县人民法院及时的、毫无新意的、毫无依据的、一贯的、强词夺理的回复,我们认为,法院的回复,必须讲证据,不是扯着高嗓门,用政府的公信力做后盾,大声喊:我是对的。这么做不仅给人强词夺理的莽大汉印象,也会严重消费政府公信力。
其实,大量的冤假错案起初都一些法官固执己见、滥用公权炮制出来的,这也正是最高司法机构当前整治司法乱象的根本原因。
3 平昌县人民法院真是讲义气的法院,愿意以公权的名义支持巴州区法院的朱平法官判定的葫芦案,却没有用有效证据和正确的逻辑支持该法官的判决,是不是在支持和延续错误呢?
平昌县法院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将该案指定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平昌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强制执行,不存在错误。”
无非说明了几点:
(1)平昌县人民法院因所谓被告提出判决执行申请,所以我们就执行,不管被告的请求执行的款项是否真正合法,
(2)巴中区法院指定我们执行的案子我们就执行,不管判决书是否合法有效。
(3)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我们平昌法院都会执行,不管该法律文书是否公平合法。
就以上三点,我想弱弱地问一句:人民币都是正确的?如果有原告追求卖白粉的钱,你们也支持?已经说了贵院执行的判决书案由错误(马上证据说明),判决书本身就不成立,那么执行的依据是什么?还有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就执行,为什么那么多冤假错案平反了,是否要例证?
4在这里我们提供几张图片,让公众看看,法院帮所谓原告的款项的由来,看是否真正纯粹的民间借贷。大家感受一下,当时作为政府公务员的所谓原告,一边上班一边在外包工追求大钱不全心全意履行公职的事实,二是当时作为政府公务员的原告,利用公务员的公信力将合同预付款演变为借贷,再最终在朱平法官支持下,由20万元演变为300万元超级高利贷的初始证据。
这一证据可以证明,朱平法官罔顾事实,也可以将一起合同纠纷定性为简单民间借贷?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朱法官只管帮原告要钱,也不管是要的什么钱?同样令人匪夷所思。
5 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本息是300余万元,且不说20万元变为300万元的过程中,朱平法官的功劳是多么的大,短短几年时间,20变为300万,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朱平式巴中经验,这个演变过程其中是否有秘密我们暂且不论。
想说一下法院评估为什么和巴中区人民政府的评估打起架来了?法院不按事实立案,法院自己找的评估单位的评估又有多少真实性、可靠性、和公信力呢?
不会说法院找的评估单位会在这次评估中得利多少,请问一下巴中区人民法院的朱平法官和平昌县人民法院,巴州区人民政府是在依法行政还是没有依法行政?如果你认为巴州区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那么请你支持他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果你认为他们没有依法行政,请给出证据。
看似跑题了,其实是回答平昌人民法院,你们依据的评估是有问题的,多大程度上有问题,那就看这个评估单位多大程度的注水,既然评估有问题,执行依据就消失了。
下面看一下,巴中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报告,我想请平昌县人民法院指出是否有误,不要强词夺理说自己的评估是正确的。
6 如果说贵院是文明执法的人,那好,祝贺你!但我想保留异议。另,贵院执行的依据出现了问题,请问你将给公众如何交代呢?
2017-9-23
附:平昌人民法院的回复。
“巴人图腾”网友:
你好,你于9月22日在巴中论坛发贴称“强请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平昌人民法院执法失当且暴力执法之行为”,我院获悉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于下:1、关于“执行依据错误”的回复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巴州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受理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将该案指定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平昌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强制执行,不存在错误。2、关于“超标的查封”的回复因文某某涉及多起借款纠纷案件,借款本息共计300余万元。平昌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为三个门市,其中两个门市本院在执行中已过户给系列案件的其余申请人,本案中我院查封的门市经四川天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总价格为99.42万元,远远不够文某某抵偿申请人的债务,因此不存在超标的查封。 3、关于“暴力执法”的回复执行过程中,本案被告文某某极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多次有不文明语言,文之妻将法院张贴的查封财产的封条撕毁。经在场执行干警批评教育,文之妻认识到撕毁封条行为的错误,并主动重新张贴封条。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执法行为规范、文明执法,全程有执法记录仪拍摄整个执行过程,不存在任何暴力执法行为。如本院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请向本院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0827- 6224341。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监督!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