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砍死强奸妻子施暴者
判无期冤不冤
2015年06月16日15:23新闻专栏作者:陶舜
http://news.sina.com.cn/zl/zatan/2015-06-16/15233889.shtml?u=1775895885&m=3854386146869357&cu=1342857337
丈夫砍死强奸妻子施暴者判无期冤不冤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陶舜
这个案子至少在情理上无法让人信服:田某目睹妻子遭张某强暴,愤怒之下,由于打不过对方,便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田某于去年9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辩护律师认为,法院之所以判处田某无期,没有轻判主要是考虑到田某杀害张某时,张某已停止对田某妻子侵犯,对田某妻子的威胁已消失,另一方面,田某对张某的民事赔偿也没有到位。
这真是一个奇葩判决!法官的智商可谓让人捉急,把正在强奸的“正”理解得也太望文生义了。难道要让强奸犯一边保持强奸,一边与丈夫搏斗不成?这也太难为强奸犯了吧?难道要让丈夫目睹完强奸全程?让他在一旁强烈谴责并发出严正声明:请立即停止侵害!您这是违法的!等他强奸爽了帮他拉起裤子,去取点精液当证据,再拎着去法院起诉他强奸罪?拜托,这么严肃的事情,咱能不开玩笑吗?
此案原本像很多冤案一样默默无闻,幸而今年6月其一审刑事判决书上了网,才进入媒体视野,引起哗然。为了更公允地评断这件事,我仔细查阅了该案的判决书。此案事实逻辑并不复杂,且遗体也仅着短裤,证人证言显示,案发时死者曾喊“你饶了我吧”,这可理解为其对强奸行为是有理亏的。
本案焦点在于,一是怎么定罪,该不该判故意杀人罪?二是怎么量刑,从轻处罚还是从重处罚?判决书显示,温州中院认为故意杀人罪成立,并且在考虑自首等从轻处罚的因素之后,仍然从重处罚了——判了一个无期。法院称依据的是刑法的第232条、第67条第一款、第57条。查阅这些条款我们就能明白法院为什么挨板砖了。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意思的是,判决书没有提到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即便故意杀人罪成立,情节较轻的仍可以判到十年以下。回顾本案,强奸的事实已得到法庭确认,被害人张某当时正在对田某的妻子实施强奸,还听到妻子挣扎说“不要”“不要”,只要是个男人都应该把施暴者揍一顿吧?更何况还是在家里被强奸的,如果是在美国,在家里发现这种事情,不要说砍人了,开枪都可以吧?田某当时与被害人扭打在一起,情急之下发现打不过然后操刀砍人,也有可能属于“过失杀人”,因此我认为,本案不仅量刑很难让人信服,怎么定罪也是有待商榷的。
著名法学家许章润先生说得好: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法律不是别的,就是世道人心的镜像,法律也是因着世道人心而存在的呀!我建议本案发回重审,以得到一个更有说服力的判决。否则依据前述判决,你让男人以后怎么保护自己的女人,你让女人如何能够有安全感
法律界的朋友应该多研究研究
中国的 法律存在很多漏洞的额!
现在司法有多少公平,公正!上海法官嫖娼!干警站岗,领导放炮,下属放哨。
这个案子好像说的是杀人者杀人后就与妻子一起就逃了,过了几年才到案,已经无法找到被杀者强奸的证据了,法院判案是要证据的,所以就只能咎由自取了。如果杀人后投案再审,公安能够从妻子身上提取到死者的分泌物,他就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了,这个案子是告诉人们自作聪明不可取,法官没有错,错在证据无法提取了。
一看发帖的就没学过法律,本身犯罪行为已经停止,不存在现实的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连防卫过当都不是,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无期都算轻刑。
中国的有些法律就是狗屁
[b学过法律的都知道,如此判决,已经是留有余地了!
无耻的是无良记者,断章取义,博取眼球,丧失道德!!
我想请问一下上面六楼的评论者:就假如我把你老婆强奸了 你没看到到,过后你知道了 你再修理我 那你不就是 故意伤害罪了?
杀了,判死刑都值。
不冤吧,自己要杀人
判得冤,须得人去强奸法官的老婆
具体情况不清楚!
对强奸犯实行阉割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