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了解到:民事审判程序中,在开庭三天前(不包括三天)送达传票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的送达事项以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017)粤06民终8340号,市民对法院的工作有以下不明白:市民是工薪一族,没有雇用工人和聘请代理律师。已向82630745法院工作人员说明一个星期仅仅周二下午相对有请假的可能,而且要提前一周请假(换位思考,法院工作法官也不可能随便请假的吧)。82630745法院工作人员说签收了法院资料后可以书面审理。
但2017年8月31日星期四,市民却收到一份《撤诉裁定书》。
对(2017)粤06民终8340号民事裁定书看不明白。2017年8月26日妥投。2017年8月29日就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6日的次日就是8月27日。
从妥投次日到出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撤诉裁定书》,还不够48小时。请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这句话,是否算数的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如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您有其它投诉建议亦可向本院信访或者纪检部门反映,联系电话是82630828。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2017-10-21 00: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