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包括:从事建筑、安装、装潢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购买新机动车辆在市、区交警办理牌照手续的车主。(11月30日中国吉安网)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征收,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为:从事建筑、安装、装潢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报建时施工合同价的3‰缴纳,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在项目报建时一次性代征;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缴纳,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缴纳,由吉州、青原房地产交易所一次性代征;购买新机动车辆在市、区交警办理牌照手续的车主,均按购车价款的1%缴纳,由市、区交警部门在办理牌照时一次性代征。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小四轮、摩托车。其中,汽车不含公交车、出租车、货车。车价款以计算车辆附加税的车价为准,免交车辆附加税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各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也许并不是所有人都听说过价格调节基金,但在中国的很多地方,价格调节基金的确与每个人的钱包密切相关。
在广东,每升汽油中包含2毛钱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九江,买一辆10万元的车,需缴纳价格调节基金500元;在河北,外来建筑单位要按注册人数每人每月征收2元的价格调节基金。安徽省黄山市规定,在黄山市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从1988年起,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已经存在了27年的基金,不仅其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而且,更有多地价格调节基金,曾被财政部以“乱收费”的名义叫停,甚至被财政部将其定性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越权成立的政府基金”。
吉安开启被叫停的价格调节基金
2014年12月1日起,国家将煤炭、石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山西停止征收价格基金、广西发改委取消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湖北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河南从6月1日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而在江西省吉安市居然从2016年1月1日起启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这显然与当前我国以减负为特征,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到以法律手段为主的轨道,实现依法减负、结构性减税、可见性降费的稳增长时代政策背道而驰。
混乱的价格调节基金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政府平抑物价、平衡供求、稳定市场,重点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基金。同时,它也对因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但实际上,在全国各地,这种基金却以一种混乱的面目示人。
追溯价格调节基金的前身,它起源于1988年国务院下通知建立的副产品价格基金,当时处于价格闯关时期,国务院要求大中城市建立平抑副食品的价格基金,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这个通知成为地方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最早依据,通知中所规定的“根据当地情况”以及“多渠道筹集”成为二十世纪价格调节基金各种征收方式和乱象的政策根源。
误读的《价格法》第27条
各地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现行《价格法》。《价格法》第27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和稳定市场。但可以“设立”和可以“征收”完全是两个概念,《价格法》并没有授权政府可以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认为,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本质上和税收一样,属于对企业和公民财产权的分割,应该对法律采取从严解释。《价格法》既然没有明确征收,那就不应该解释为可以征收的方式来获取基金。《价格法》只是提出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法律意义上的政府是五级政府,法律显然不可能授权五级政府全部可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因此,可以明确这条是指在财政支出制度中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政府应该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来设立这一基金。地方政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显然是故意曲解《价格法》的规定,以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及职责范围。
财政部:价格调节基金违法违规越权
地方政府以不同方式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引起财政部门重视,在财政部门眼中,价格调节基金违法违规越权成立。
财政部综合司基金调节处处长邱江涛表示,财政部一直认为目前在各地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违法违规。尽管《价格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但并未授予其直接征收权。目前所有地方的价格调节基金都未走上报财政部的程序。
为规范政府性基金收缴,自2004 年初至今,财政部每年公布一次《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并规定凡未列入其中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缴纳。2004年以来,价格调节基金从未被纳入该目录。
笔者思考:对地方政府来说,显然,希望多收费。或许还是地方财政的一种增收手段。但是从企业尤其是从个人收取价格调节基金来弥补财政应支出的专门资金不足就已经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了,钱被政府收走了,但是在某一商品价格飞涨的时候,很少出现政府通过价格调节基金来平抑物价。对于企业和民众而言,显然,不希望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因为征收任何基金最后由消费者来埋单。价格调节基金是经济转轨时期的产物。地方政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行为,在立法层面无据,在行政层面无序,应该紧急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