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好,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受理我们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新岗村民委员会步洲经济合作社诉莫佰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09)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00号],由于本案有相当长时间,权属关系明确,证明是归我经济社了,法院要求做的程序已经全部完成,评估结果出来了。但是案件还没有可以完结。这实在让我们经济社损失不断增加,社员意见十分大。因为莫佰初现在明知是侵占紧集体鱼塘,现在还在种植。加上我们经济社,已经从起诉之日,到现在已经有4年时间之久了。
自从莫佰初从1992年开始侵占鱼塘以来,我们村民就不断通过各种方法方式来维权(反映到上一级镇有关部门以及上访,因为我们村由于行政区域的划分,从原来的西安镇划分西安街道办事处再到明城镇),所以造成了历史问题了。直到,09年我们经济社为了维稳,依法治社,行法律路途,起诉到了法院。可是到了现实,法院还在施住,办案不从社会效果方面考虑。这让有部分社员,经常以莫佰初为例,也开始侵占集体山地种生产作物了。这让我们基层组织管治起来,困难重重。
所以综上所述,恳切希望你们上级部门,可以督促高明区人民法院迅速依法依规,从快从严处理本案。在今年内可以解决这案件,让侵占的鱼塘归还给我们经济社,并且依法赔偿我们经济社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样才能够增强人民的维权信心。
此致
高明区明城步洲经济社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经核查,您反映的步洲村经济合作社诉莫佰初一案情况,高明法院回复如下:
本案已经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对各自的证据进行相互质证,原告步洲村经济合作社及第三人水利会均无充足证据证明对涉案林地享有所有权。经过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因原告和第三人对涉案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又无法协商解决,应先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由法院恢复对该案审理,因此高明法院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裁定。中止裁定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原告、第三人明城镇水利会向高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确权,待行政确权后,高明法院再对本案恢复审理。
由于镇政府进行确权不能在短时间完成,为了尽快审结此案,法院与明城镇政府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在镇政府主持下,明城镇水利会暂时放弃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同意由原告步洲村经济合作社享有涉案鱼塘的使用权、收益权。
高明法院恢复审理后,因原告步洲村经济合作社起诉时要求对其租金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1年9月5日作出《租金评估报告书》,承办法庭于2011年9月22日收到上述报告4份,已经立刻安排开庭时间,定于2011年10月12日开庭,并将鉴定报告与开庭传票一并送达原、被告。原告步洲村经济合作社在2011年10月10日依据鉴定报告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将其损失增至313519.81元。在2011年10月12日开庭之日,被告莫万和又拒不到庭。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需要给被告新的答辩期,已经当庭向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解释清楚,如果撤回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可以即日开庭,如果坚持变更诉讼请求,则要改日开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商量,坚持变更诉讼请求。本庭当日向原告送达新的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11月14日开庭。
承办法庭在处理此宗案件中,并非故意拖延,而是积极寻求方法解决问题,亦将在重新开庭后及时公正做出判决。
谢谢。
2011年10月19日
2011-10-18 12: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