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农村宅基地一间,遗失了房产证,土地权属人也不在世了,现在儿子继承房屋,是先补办房产证先还是办好继续过户先呢?要什么手续?
咨询人咨询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如该不动产权利人对其宅基地立有遗嘱明确该不动产由其儿子继承的,则其儿子可直接办理该宅基地的继承转移登记,无需补办不动产权利证书。该不动产权利人的儿子可凭继承宅基地的有关资料等向所在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继承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仅供参考,以各区公布为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或军官证、士官证复印件;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胞证复印件;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外籍自然人提交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2)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司发公字[89]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4、有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当提交前述证明材料,没有办理前述材料的,则提供下列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br />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5、契税等完税或减免证明(原件);
6、权籍调查表(独立宗)、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
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咨询电话:禅城区不动产登记局,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电话:83035081;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局,南海区南海大道北28号,电话:86369961; 三水区不动产登记局,三水区健力宝南路43号,电话:87781073; 高明区不动产登记局,高明区文昌路18号,电话:88826428。
2017-06-17 15: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