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了一些关于企业拆迁的案件,好多老板明知道政府给的补偿很低,但是又觉得无能为力,认为当下的社会大环境造就了这一切“权大于法,权居于民之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呢?下面我总结了几个观点:
一、当事人过分迷信自己的社会关系。很多当事人企业主认为关系能解决一切,应该以处理关系作为一个重点,因而不肯、不愿、也不敢与政府‘撕破脸’,把一些实质性的问题真正拿到台面上去与政府谈判,甚至是用法律的武器谈判,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例如有些企业主当初曾多次与当地政府以协调这种社会关系的方式,找到了相关领导,领导也做了相关批示,但是最后问题都没有得到合适的解决。
二,当事人企业主通常自身会存在一定的短处。可能是营业行为的错误;可能存在偷税漏税情形;也可能当地政府承诺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企业主担心一旦和政府闹僵后,相关的优惠措施被取消;甚至有的企业主今后还要在当地进行发展,担心得不到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由此可见,上述企业自身存在的短处可能会被当地政府无限的放大,导致个人的财产或者人身置于一定危险境的隐患。
三,一般在谈判过程中企业主可能被假象所迷惑,轻信相关职能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任人的承诺。通常情况下企业主在与政府的谈判过程中,都会有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给我们的当事人有过承诺,比如承诺问题何时会解决、解决到何种程度、会采取哪些方式,诸如此类都曾有过相应的阶段性或者结果性的承诺。 因此,我们的当事人也会被这种虚假的承诺,虚伪的表象所迷惑,天真地认为问题真的会解决,殊不知事情最后还是被一拖再拖。
四,一些当事人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权力。有些企业主在实务中深信一点就是认为所有问题都是因人而异,都可以因个人运用权力去解决,甚至觉得法律也是由人运用权力来解决问题的,所以对法律就产生了不信任感,反而对权力更加迷信。换句话说,也就等于在争取权益的过程中,放弃了法律维权的手段和途径,放弃了利用法律来达到双方共赢共合的目的。
五,当事人抓不住解决问题的良好时机。通常很多情况下企业主眼睁睁的看着很多机会不复存在。导致这种后果的原因往往是当事人自视心理过高,想要的很高,但手段很滞后,也没有良好的方式,往往抓不住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时机。在此,我们建议广大企业主要真正贴着地,以现实为纲来解决问题,莫要把心理预期拔的过高。
六,当事人自己没有制定出或者谋划好双方解决问题的良好方案。例如当事人希望政府能拿出几个亿来解决企业的问题,但在现在大环境大形势下应该是不可能的,那么就需要企业给政府台阶下。假如政府还需要该项目在当地的发展,又另行批准一块地让企业重新规划,在原项目上进行扩容,那么这种方式就是一个双方都能够共荣接受的范畴。在此,建议广大企业主在遭遇类似情形时,及时聘请相关的专业律师,配合自己制定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让对方就坡下驴,给对方递润滑剂,进而水到渠成地解决问题。
七,当事人制约对方的手段比较贫瘠。也就是说没有良好的手段制约对方,没有引起对方的足够重视,以致最后企业主在解决问题手段的选择上,存在很多问题。当事人开始既没有去谋划,中间也没有良好的手段,最后又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案和方式, 因而导致问题迟迟未能解决。
综上所述上述问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拆迁团律师给出以下四点建议,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第一,不能放弃把法律作为一个渠道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
第二,不要过分的迷信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力
第三,能够伏下身子,抓住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时机,不要让这个机会从自己眼前溜掉。
第四,要考虑谋划,提出好的方案。包括采取一些好的手段,能够促使这个问题 快速解决。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口号,“效率就是生命”。 我们既要追求公平还要追求效率。二十年得到一个真正的公平倒不如五年争取一个相对的公平,又能达到一个合适的效果,如果选择,相信各位企业主都是心中有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