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ND16011500005诉求要求相关部门再落实

要求相关部门对ND16011500005回复中的“古田县胜峰北路10号居民楼建于2010年,于2010年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古东集用〔2010〕第905142,房主:郑友敏。郑友斌与郑友敏系兄弟关系,建有六层建筑楼房。”进行落实:1、11号居民楼建于1980年代,于1994年发给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而10号居民楼建于2010年,于2010年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两幢楼建设时间相差30年,试问闲置了30年的土地还能正规发证吗?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给11号发放古东集用〔2010〕第905142证的文件依据。2、要求相关部门落实在2010年建设六层建筑楼房是否需要相关手续,为什么2010年该房建设时相关部门有来拆除过,但最终有被拆除案史的六层建筑楼房还是拔地而起,该六层建筑楼房是合法还是违章建筑,若合法请相关部门提供合法审批材料,若不合法请相关部门对违章建筑依法处置。
另对ND16011500005回复中:1、“两栋楼间隔处系两家共有滴水沟”说法有不同意见,该滴水沟为80年代11号全额出资建设,10号未出1分钱,若要说是共有滴水沟,请10号按80年代造价折成现有造价共同承担,若10号不愿意承担该费用,麻烦今后不要再往11号全额出资建设的滴水沟排水。2、10号楼在各层的窗户挑出40厘米的防盗网,且在防盗网上加盖50厘米雨遮,一方面造成11号外墙长年受其下流雨水浸透,墙体有倒塌的安全隐患,一方面造成11号室内小河成流,试问在窗户挑出四、五十米符合规定吗?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拆除。3、“10号楼房主则提出11号楼房主在公共滴水沟上建有厨房”说法有误,11号楼房为80年代建设,当时村里量土地的相关人员说这夹角给11号使用,故80年代11号就在夹角处搭盖使用,且该夹角并非在滴水沟位置上,而是在滴水沟与11号外墙之间,到2010年,该夹角为11号使用已成30年历史,但2010年10号建房时千方百计想将这夹角占为己有,古田县胜峰北路上类似该夹角并非仅11号一处,其使用归属都是以历史为依据,10号想占为己有的形为大为不妥。另说到排烟烟囱,请相关部门看看10号的排烟烟囱放置是否有不妥,11号仅三层半,10号油烟多数排在了11号的阳台顶,若11号阳台晒衣服,油烟都附在衣服上了。且不知是否合规建设的10号六层建筑房遮档了11号三层半的楼房。
望相关部门本着处理民生问题对上述情况尽快进行落实、处理。上份述求写于1月15日,但目前11号问题依旧没有解决,上次诉求只对相关问题进行陈述,但11号反映问题是希望相关部门解决问题而不是陈述问题。
土地使用证是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的。信访人如果有疑异,可以到国土部门询查。至于信访人反映的与邻居之间房屋滴水沟纠纷问题,当事人可到我街道司法所进行调解.若信访人不愿意调解,可以走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城东街道于 2016-2-22 10: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