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玉土交告【2016】16号有违法内容

《玉环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玉土交告【2016】16号违反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及浙江省政府禁止性规定,对竞买对象设定不合理的资格条件,且毫无法律依据的要求竞得者提交过高的所谓“集中商业开业履约保证金”,严重限制了公平竞争,有搞“定向出让”、为特定受让人“量身定做”竞买资格条件的嫌疑,使公开的出让流于形式,这种有失公平、毫无法律依据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众多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对该两项违法内容应当予以撤销。公告中要求“玉城街道城区三合潭工业区更新改造一期地块竞买方或其母公司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的企业”,违反相关规定。2007年9月21日修订的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丝使用权规定》(39号领)第1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第二条第(二)项更是明确禁止出让公告中违规设定竞买条件,规定各地在出让土地时,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文书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以下竞买条件:……4、要求竞买人必须具有特定资质条件或提供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相关准入证明文件……二、公告中要求“竞得者必须在成交确定当日,先向县老城改造指挥部提交7亿元的集中商业开业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银行保函”,毫无法律依据。在竞得者依法缴纳过相应竞拍保证经之后,再被毫无法律依据的要求缴纳所谓的“集中商业开发履约保证金”,进一步限制了公平竞争,打击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综上所述,法律法规精致垄断、倡导公平竞争,且浙江省政府文件明确禁止在土地出让中违规设定竞买条件,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竞得者必须缴纳“集中商业开业履约保证金”,玉环县出让公告中该两项内容明显违法。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出让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对出让公告中的上述两项内容予以撤销,望监督。
你于2017年1月15日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反映《玉环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玉土交告【2016】16号有违法内容的信访事项,现答复如下:一、主要诉求反映《玉环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玉土交告【2016】16号有违法内容的信访事项。二、调查核实情况(一)关于“公告中要求‘玉城街道城区三合潭工业区更新改造一期地块竞买方或其母公司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的企业’,违反相关规定”问题 1.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11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我局正是按照国家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这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设置了该条件。2.该地块土地出让项目面积达15.3234公顷,是我县重大旧城改造项目,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开发能力较强,要求竞买方具有这一资质是确保重大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提升玉环的城市品位的现实需要。3.国内有诸多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设定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只是一个宽泛的竞买条件,而不是特定的条件,在玉环县也有1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4.设置这一条件是县政府领导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后,经县长办公会议会议集体商议决定的,土地出让公告在《浙江日报》上发布。(二)关于“公告中要求‘竞得者必须在成交确定当日,先向县老城改造指挥部提交7亿元的集中商业开业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银行保函,毫无法律依据”问题由于我县城区缺乏较大规模的集中商业,县政府有意在玉城街道城区三合潭工业区更新改造一期地块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要求开发商地上商业8万㎡和地下商业0.7—1.0万㎡集中自持,并在规定时间内开业。要求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参与竞争,是为了防止烂尾工程的发生,因此,经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收取7亿元的集中商业开业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布,并未对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平、公正出让造成影响。三、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 对《举报信》要求“对出让公告中的上述两项内容予以撤销”意见,我局认为不予采纳。经办人:建设用地管理科联系电话:0576-87279316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 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