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处理

上虞区陈溪乡陈家岙村村民陈有亮违法建筑已由陈溪乡人民政府确认,并与2017年9月15日下达拆决(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陈有亮至今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按浙政发(2013)69号(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实施处理意见)第三款第二章规定:(二)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以下统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款第五章规定:(五)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虞政办发〔2013〕288号《上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款第一章规定(一)各乡镇、街道和“两区”是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四款第二章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对私接水、电等行为应依法立即采取停电、停水措施;依据上述法规文件规定,陈溪乡政府为陈有亮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本人要求陈溪乡政府立即对陈有亮违法建筑停电停水。
经调查,答复如下:陈溪乡政府目前无法律依据采取对陈有亮户停止供电、供水措施,请予理解。
上虞区陈溪乡人民政府 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