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在国企服务40多年而后下岗回家务农的农民,我的宅基地被侵占,被当地政府迫害,请求父母官为我做主

要求归还宅基地的报告
尊敬父母官:
我是福安市溪潭镇的一个农民夏荣祥,今年68岁,在乡镇企业服务40多年,企业破产改制后,就回家务农养猪讨生计。
事由:1982年我在溪潭三角坪买了一间房屋(目前居住的房屋),1983年我又在房屋后购置了一块宅基地(有地契),1992年溪潭镇政府在未经与我协商处置强制把我的宅基地连同旁边的地块一并卖给了福安工商局,并做了土地证,我欲诉无门。1992年后我搬进原地块上建的三间屋子使用至今,等待政府给我一个公平合法合理的处理,乡镇企业改制后,我便回家务农在旁边养起了猪,一直至今。
2015年底,镇政府为了配合九县县长视察工作,与我协商配合转移猪圈,在原猪圈的地址改做市民广场,我表示支持政府,并在乡镇相关领导的协助和授意下,我把猪圈转移至溪潭镇垃圾处理场的上方,镇政府知晓同意并默认了此事。
目前省里有政策下来,要求农村猪圈要改造搬迁,我们表示支持,可是我不能理解的是当初同意我搬迁猪圈的事到现在却变成了我违规建设,要求强制拆除猪圈。那试问农村哪个猪圈不属于违规建设,哪个猪圈又能拿的出政府颁发的合格证,还有为何政府相关领导授意且帮我一起寻找了圈址,并且授意我搬到那的,而现在又千方百计的要坑害我。(究其原因是希望借此事来压制我,把我房屋后面的一百多平的宅基地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用做广场建设。)
诉求:
1、请求政府为民做主,主持公道。把92年政府把我强占的宅基地归还给我。
2、请求政府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我家猪圈搬迁的事宜,我在国企服务了40多年,企业改制破产,我们什么都没有,回到家里靠务农为生,还遭到迫害。
申请人:夏荣祥
日期:2016.12.1
夏荣祥同志:
您在“12345”政务 热线平台投诉的“有关宅基地被镇政府侵占要求归还和猪圈搬迁合情合理处理的诉求”,我镇对以上两个诉求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溪潭镇溪填村三角坪宅基地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福安市市场管理中心因建设溪潭镇区中心市场需要,对该地块进行征用,当时已全部签订协议并发放征地补偿款,由市场管理中心办理了土地证(证号:安政国用(2009)第4054号,土地证面积1249.8㎡)。该市场建设后,由于溪潭镇区没有形成集镇规模,店面被部分村民占用当仓库,甚至用于养鸡养猪,给镇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为改善镇区环境,镇村决定把该地块改造成绿化广场,由溪填村委负责工程施工。您所说的在房屋后的宅基地是在该土地证(安政国用(2009)第4054号)范围内,产权属于市场管理中心所有。经了解,当时您曾付700元给溪填村民赵乐雄要求买受该地块。但该地块属于溪填村集体(第9生产队)所有,村委及该生产队对您双方私下买卖地契不予承认。您应该向赵乐雄要求退回买地款及相应补偿,我镇相关工作人员和溪填村主干多次就此事与您沟通协调,并答应给予一定补助,但您一直不同意。
二、关于您的猪圈问题。
经调查核实:
1、您的猪圈位于镇区三角坪(就是在上述地块之内),一直以来污水排放和空气污染对周边环境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镇容镇貌。2015年11月,镇政府在与您多次沟通解释后,签订协议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您本人同意对猪圈进行清理。但镇政府并未默认您在建筑社违章搭盖。建筑社并未与您签订相关协议及收受租金,现在您仍继续在该场所养殖,您的猪圈属于“两违”搭盖,应该予以拆除。
2、2016年8月22日,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整治村庄1000米范围内生猪养殖的文件规定,您养殖的猪圈没有采取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属于禁养区重点整治的对象,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我镇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到您家告知,并与您沟通搬迁问题,并陪同您上山查找1000米范围外可以养殖的场所,多次告知您抓紧时间迁移,不存在千方百计的要坑害您的说法。
3、至于您说的猪圈补偿的问题,我镇按照治理方案对在2016年10月15日前予以搬迁并拆除的猪圈都已补偿到位。您的猪圈虽然与镇环保办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但并未能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搬迁。2017年1月4日,市环保执法大队再次与您约谈生猪处理事宜,希望你能够配合政府的环保执法行为,及时搬迁,但时至今日,您仍未将猪圈进行清理。该执法行为,将按相关法律程序执行。(溪潭于 2017-1-18 16: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