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附件
洪舍主先生:您在网上反映的信访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处理答复如下。据调查,你于1956年2月出生,1974年12月应征入伍,1980年1月退伍,曾于1979年1月参加过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1985年12月安置在县印刷厂工作,1993年10月调县城北工业开发公司工作,1997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活动。 2003年该公司10名职工当中的代表多次向县经贸局反映,要求享受相关保险福利待遇。县经贸局经调查后,鉴于该公司于1997年己吊销营业执照,从法律角度上单位己不存在,安置基准日截止到97年。并参照改制的相关政策,对10名职工作了适当的安置,并将安置方案报县改制办,经审核同意后,改制经费由县政府拨给。对你的安置情况为,按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及失业金共5246元,并由单位缴纳93年10月至97年11月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11440.50元。 针对你的“责令要求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补发之前拖欠的1997年12月至2003年5月的工资”这一诉求,我们认为这段时间该公司已经吊销了营业执照,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且这段时间内你并不在该公司工作,因此要求支付该段时间的工资并无充足的依据,况且你要求其支付工资的法律时效已经超过,从法律上已难以主张你的诉求。 针对你的“责令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补发之前拖欠的1997年12月至2003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这一诉求,我们认为这不仅是个别问题,还涉及到县城北工业开发公司的其他9名职工。2003年县经贸局为解决城北开发区历史遗留问题,做了大量调查和协调工作,鉴于10名职工情况,从实际出发作了妥善安置并签订协议,现已处理结束。如果你认为处理不公,建议通过民事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针对你的“责令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支付2003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生活费和五险一金”这一诉求,我们认为自2003年5月起,你已经处于息业状态,且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因此你的诉求于法无据。 鉴于你系参战荣誉军人、且在同等条件下未被优先录用等特殊情况,我们会适时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协商。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经办人:刘健联系电话:5018750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8日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