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临海市行政执法局你们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吗,还是一张废纸啊。违章建筑还没有拆除哦

当前位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童春莲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7】临城执法罚字第6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童春莲执法部门:【临海市】市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4-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在临海市永丰镇沙段村中石化加油站点,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围墙及钢结构简易棚。所建围墙位于104国道西侧,南北走向,于2016年4月20日开始建设,2016年4月25日建设完毕,长23.95米,高2.20米。于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6日在围墙南侧建设钢结构简易棚,该简易棚长24.00米,宽12.20米,共计建筑面积292.8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围墙及共计建筑面积292.80平方米的钢结构简易棚。请问行政执法局的同志们。这是一张废纸呢,还是你们的法律文书啊, 该违章建筑还没有拆除哦,是不是你们收了当是人的好处了。
你好,你于2017年6月19日反映的永丰镇沙段村中石化加油站违章建筑拆除问题,本单位于6月19日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向你反馈如下:我局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临城执法罚字第66号),当事人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我局将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联系人:余瑶琼 联系电话:85382818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