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收到区人社局工资股对医疗机构护士提高的百分之十工资及护龄具体执行的相关解答(LY16112400049),颇感疑惑和不满。希望相关部门就此非保密文件和问题给出合理的解释和依据。
1、本人在咨询中提出疑问,1989执行至今的工资突然要下调变更,应需要新的文件和依据,人社局工资股答非所问,给我们的答复是1986,1987尚未执行上浮的百分之十工资的文件,而且该文件主要针对退休人员及护理津贴(建议新罗区工资股去咨询市校或者医院护理津贴是什么),而不是我们所提出的百分之十上浮工资。
2、医疗机构中需要执业医生和护士,我们是通过卫生部门注册审核的,是属于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护理人员,并未脱离医疗机构,只是从医院这个医疗机构到了医务室这个医疗机构,从事的是医务室的护理工作。各行各业有专攻,谁赋予了工资股去错误审核认定各个行业具体工作细目的职责和权利。
3、工资股突然自行决定下调变更医务室护理人员工资,不统一执行,不出示新的文件依据,而是在解释中曲解旧文件,是否合理合法。
4、建议工资股理清三个概念(护龄,护理津贴,百分之十上浮工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职工谋福利,而不是...
5、如果1989年执行至今的工资是从到市到县都是错误的,2016年更改下调工资是因为1986,1987,1995年的文件,请问这个合理合法合规吗?那么请工资股自查自究,做好善后工作。
我局正与卫生局沟通协调:学校医务室是否属于医疗机构,若属于医疗机构,就可以享受护士文件相关待遇。具体情况可致电工资股了解:0597-3296691.(新罗区人社局于 2016-12-5 16:4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