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适房上市若干细节之追问

请问市房管局: 看了前面几位市民朋友的关于经适房上市问题的咨询,但还是有一些未能理解透彻的地方:这是文件中 第六条(一)若购房人住房和经济条件未超出申请上市时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按(注明价格一购房价)×60%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若购房人住房和经济条件超出申请上市时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按(注明价格.购房价)×100%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第七条:上市流程。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南昌市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和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操作流程》(洪房字[2014]28号)规定的流程审核申请家庭(申请人及共同所有权人)上市资格; 具体审核标准为: 1.除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外,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申请上市时南昌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申请人及共同所有权人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不含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这两条希望能解释清楚一些,譬如;当年购房时小孩还未成年,现在小孩早已成年,买了点房子而使得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的,如何处置?当年购房时经济条件较差,后经济条件稍好转而买了车又如何对待?这两种情况是按照60%还是100%来补交房款、税、费呢? 盼能解释清楚!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经适房上市按60%或100%的补缴土地价款的具体标准问题。 我市申请经适房上市的家庭认定对应的补缴比例(60%或100%)的具体判断依据可理解如下: 1.申请家庭成员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后,在申请上市转完全产权之前,无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其他房产行为,并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经适房面积不在计算之内)。 2.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不超过南昌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按民政部门核查报告为准,约人均收入不超过7.8万元)。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没有购买机动车。 4.申请人家庭成员无经营性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工商企业等其他重大资产。 您如果符合以上标准,可以按60%补缴土地价款,若违反了以上任何一条均按100%补缴土地价款。 第一条由房管系统核查结果为准。第二条、第三条按民政部门核查报告为准。请您根据家庭成员(指保障对象)情况如实填报、依规办理经适房上市业务。 谢谢!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08-31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