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8下午18点左右车辆赣A4L879与无牌电动车在经开区榴云路发生轻微的事故,交警强行将汽车与电动车拖走,这里面的猫腻有谁不知,这里面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车辆检查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和26条早已有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果在接下来的事故处理过程中,这些费用由我承担的话,我将保留我这些缴费的证据进行行政诉讼法院,另外我投诉在6.28号处理这起事故的两个交警,配合的非常默契将车强行拖走,不顾我们的阻拦,本来很小的一件小事故,我们双方已经同意协商解决,还是将我们的车拖走,我们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要往你们经开区交警大队跑,给我们的生活及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请求公安部门给予解释并要求经开区交警走简易程序尽快将此事了结!!
我们已经和当事人取得联系,对此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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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2013-07-03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