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如下:
根据最近发布的佛山市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增加的政策文件,本地企业退休职工调整标准根据退休人员本人退休时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依据。但是,请问对于一次性补缴的人员来说该政策是如何解释?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我的父亲是1966年在国企参加工作直到1993年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的(均有证明),在2007年被告知能一次性补缴养老金,因此补缴了相关费用。那么,由于以前是没有社保这一说,在1992/93年社会保险的实施前,在国企、集体企业或者其他政府机构的正式工的工龄算“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就是所谓“视同缴费年限”。就是说我爸应该是在1966年至1992年这段时间(27年工龄)应该视为缴费时间。然后再2007年再补缴10年的养老金,这是否意味着他是买了37年的退休养老金呢?如果不是,应该如何计算?
在2012年4月27-28日发放的增加养老金的户口里,我的父亲发现只增加了70元一个月(以10年补缴的时间计算,每年7元)。我觉得这个不合理,难道1966年至1992年为党所作的贡献就不是合法付出吗?从1993有社会保险开始,就已经一次性补缴了相关费用。那么在没实施社保前,谁也没买这个社保呀?难道这就可以抹杀老一代××××员为事业奋斗的功劳吗?
请相关领导解释文件精神,并恳请能重新核算。
感谢。
您好,本次企业养老金的调整,是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来进行加发的,而不是根据工作年限进行加发,因此办理退休时所记录的本人缴费年限才是计算加发金额的标准,缴费年限为10年的,加发金额则为70元。您父亲早期离开企业的工龄可通过补缴进行确认,如果当时只补缴了10年则只能确认10年,如补缴了25年则确认为25年,最长不超过其参加工作的年限。
2012-05-02 12: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