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法通【2016】63号)的文件精神,老百姓继承房产房产,无须一定要通过“公证继承”来继承房产,可以选择“协商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即可,“公证处公证”已经不再是继承房产的必备条件。目前,该文件下发已经差不多半年了,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却被告知“还没有制定出实施细则,目前仍需要进行公证”。在此,恳请相关部门能够尽快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让老百姓真正得到便利、得到实惠,让老百姓办事难的情况一去不复回,同时也可以避免由此而引起老百姓误解有关部门“不作为”的嫌疑。谢谢!
您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我局已于2016年6月7日发文《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明确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方法的批复》(佛国土规划函〔2016〕423号)通知各区,要求当事人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核后应当予以办理,无需强制公证。
目前,因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人员、业务限制等原因,上述工作的推进并不理想,这是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普遍现象。因此,部分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关材料和法律关系的审核、查验交由专业机构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采信专业机构的意见后按照审核规则进行审核。由于政府购买服务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各区已将业务开展经费纳入2017年的财政预算,资金的批复和项目招投标需要一定时间,我局将督促指导各区在2017年稳妥推进此项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2016-12-28 19: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