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职工为了被损的利益,到政府各级信访部门去投诉遇到推搪。无奈上演跳桥show,跳楼show。做官的或媒体都会说应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法院公正吗? 以下是我们十多次信访之一的遭遇。
2008年4月9日。我通过网上信访,将三水区初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违反判决书与案件执行事实,张刑李受(见“案件执行错误 债务支付主体不符”)。
2008年4月11日,中院将信转交中院执行局办理。但三个月的答复期已过,也没有回复。后来我通过院长信箱。再提伸诉复议。
2008年9月18日,佛山市中院执行局的兰仁义,通过邮箱叫我将有关证据材料给他。
2008年10月8日,我将证据速递给中院执行局。
2008年11月18日,中院执行局打电话给我,叫我明天到中院。
2008年11月19日上午9时多,我到了中院。但接访我的二位职员并不是围绕我提供的证据(案件的判决和被执行对象)来谈。而是,一时问我几时到三水宾馆工作,月入多少?一时又说我不董法律,说我没权提出复议。是我的董法律?还是中院有心偏帮初院呢?在企业法人被判刑后,我作为“股东”和职工债权人代表。却没有资格提出复议。请问何人才有资格提出复议?姑且不论我有无复议权。当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初院案件执行错误,而且涉及到整个企业、全员下岗职工的利益 ,是否应履行职责,加以纠正呢?而时至今,中院也没有给我们书面回复。没有中院的书面回复,省高院又以越级拒绝受理信访。
案件执行错误 债务支付主体不符
若是法院也不依法执法,工人还有什么地方维权讨说法呢?法院拿你的卖房钱,去支付你邻居的债务,只因你邻居是个国企。我们是广东省 佛山市 三水区原三水宾馆有限公司的职工。法院执法违法,违反债权债务支付程序和支付对象。偏帮由其判决生效的抵押债务人(健力宝宾馆)。(见抵押合同,编号:(97)三中银人信三资第1231970521号和法院判决书,(2002)三法民壹初字第432号、(2003)三法民贰初字第80号判决书)。使其不但不用还债,还将抵押债务人(健力宝宾馆)可执行还债的财物,判给它的老爸(其主管部门: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投公司)),取得其土地受偿(见土地证:三府国用字(1993)第06210708608号)。公投公司既然是它儿子(健力宝宾馆)抵押债务人的受益人,健力宝宾馆的债务,理应由公投公司负责偿还才符合法理。所以,执行局就找到区公投公司进行判决书执行。当时公投公司正巧卖了另一家企业(三水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于是就将三水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的拍卖款,连同职工一起交执行局来处理。执行局明知该款项并非属被执行人(健力宝宾馆)的。也不管那么多,只要有钱执行判决就行了。可怜无辜的三水宾馆全员下岗职工(股东),股金(欠薪)一分没拿到(所谓“股东”,其实是企业违法封的,企业用一张股权证,就强行赖掉全体职工二百零一万五千元的欠薪),下岗工龄经济补偿,还要与另一家企业的抵押债权人一起分配。造成三水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全员下岗职工的工龄经济补偿只有1、7折。案件的获判者与案件的被执行对象,竟是两个不同主体。真是白猫获判,黑猫受刑呀!
职工代表曾经拿手上证据,到区法院找院长理论。院长也无法解释,只是问职工代表“公投公司总经理是什么意见?法院愿意配合。”真笑话!法院的职能竟不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机构。而执行公投公司总经理意旨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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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案件执行号是:(2003)106号、237号、242号、(2004)41号,
2010年1月14日
三水宾馆有限公司全员下岗职工
尊敬的网友:
您好!请申诉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监督组提交书面的申诉材料(并附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执行监督组对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将立案调查并派专人予以跟踪督办。有关三水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主体的认定以及执行款项的分配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将由中院执行局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给予答复。申诉人要想进一步反映情况也可以直接约见中级法院的执行监督人员,中级法院与三水区法院将尽快对申诉人反映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谢谢。
2010-01-14 2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