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妇幼保健院违反《劳动法》,强迫职工长期加班,且拒发加班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连城县妇幼保健院公然违反《劳动法》,今年四月份以来,借要上等级医院达标为由,强迫职工每天晚上必须留在单位加班两个小时,至今职工已连续加班超过半年,每个职工苦不堪言,而且长期每天加班,自己疲劳不说,而且无法顾及家庭、孩子和老人,影响了家庭和睦,在一定方面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该单位领导全然不顾职工权益,对职工提出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发放必要的加班费用的意见罔顾推脱,至今半年多不发一分钱加班费。请问这样不遵循法律、违法的单位领导,是否该进行行政告诫或者撤换?请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单位(卫生局)对该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补发职工半年多的加班费。
尊敬的李医生:
为加强医院管理,按照《福建省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提高各项工作质量,推进学科建设,构建和谐医院,不断提高医院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医院快速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要求和龙岩市卫生局的安排,创建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是连城县妇幼保健院2014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并列入连城县2014年卫生工作重点任务。
创等级医院是一项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等级医院评审工作在今年内按上级要求顺利评审通过,经查县妇幼保健院经过院务会讨论决定:
1、对等级医院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到各科室和每一位责任人。要求对未完成任务的责任人要加班完成,提前完成所分配任务的科室和个人可不加班。
2、加班工资的标准参照公务员局的有关规定执行,12月初连城县妇幼保健院将邀请龙岩市有关专家对等级医院进行初评,待等级医院初评后进行统计,一次性累计发放给加班人员加班工资。
3、加班期间如遇职工生病或职工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到单位加班者,批准其请假。
感谢您对医疗单位的理解,特别是对妇幼保健院职工的关心和爱护。
连城县卫生局
2014.11.19
(连城县卫计局于 2014-11-18 16: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