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岁的小孩更改姓名需要什么理由,对于哪个户籍条例
您好!根据有关规定,变更姓名要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通常是指:1、被收养的小孩;2、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3、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4、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5、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6、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7、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8、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9、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2012-12-12 19: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