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我有一套单位房,有房产证,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地,现在我想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不能办理,理由是没有土地证,所以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难道永远都不能过户吗?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烦请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处理意见,不能由群众来买单。
您好!您于2016年10月12日邮件提出的信访事项,经研究,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信访人反映称:其拥有一套单位房,已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因其未取得该套房子土地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要求我局明确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并要求相关部门针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出台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一、根据《海南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法》第四条“售房单位和购、建房职工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售房单位土地使用权证,向土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的规定,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申请登记”原则,请您与售房单位沟通,共同向我局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土地分摊登记手续。我局可以敦促售房单位前来办理,但土地分摊登记实质是土地转移登记,售房单位与业主属于民事关系,若售房单位不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分摊,业主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等约定条款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二、公有住房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一)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的。申请人可凭分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证明书)向我局审批办窗口申请办理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完成划拨地出让后由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准文件等要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未进行土地分摊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咨询窗口专项办理土地分摊,出具土地分摊告知书。申请人凭土地分摊告知书向我局审批办窗口申请办理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完成划拨地出让后由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准文件等要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土地权属不清楚。不动产咨询窗口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登记的情形,向申请人出具无土地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根据需要可经土地档案室查询确认),申请人凭查询结果向国土大厦测绘院权籍调查窗口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调查,测绘院进行权属调查,成果由各国土分局审核并出具成果,申请人凭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向局审批办窗口办理土地确权(由地籍处办理土地确权,出具权属确认意见书;涉嫌违法用地的由执法局转区大队核查并出具查处意见),完成土地确权后由申请人依照第2款的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申报条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有住房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以拆迁公告为准)。
【市国土资源局】 2016-10-12 11:37:23